【目的論】 Teleolog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目的論」一詞包括三個不同的概念:一是神學中的目的論論證(TeleologicalArgument):二是科學中的目的論解釋(TeleologicalExplanation);
三是倫理學中的目的論倫理學(TeleologicalEthics)。
1.神學中的目的論論證試圖證明上帝存在,又稱為設計的論證(argumentfromortodesign);
其主要論點為:在這個宇宙中,萬事萬物搭配得如此巧妙協調,人者如星球之運行,小者如手與眼的關係,這協調的整體絕不是偶然的,而是出自一個設計者,這個設計者就是上帝。
目的論的論證、存有論的論證(OntologicalArgument)和宇宙論的論證(CosmologicalArgument)是十八世紀歐洲神學中圓述上帝存在的三大論證。
這種論證今人不滿意處有三:第一,宇宙的和諧運作也許只是機緣湊巧,也許是自然演化的結果,未必是上帝設計的結果。
第二,英哲休姆(D.Hume,1711~1776)認為,只有在兩件可觀察的事物狀態之間才可能有因果關係,但是上帝並不是可觀察的事物狀態,所以宇宙與上帝之間不可能有因果關係;
換言之,上帝不可能是宇宙的創設者。
第三,假如上帝是宇宙的創設者,誰又創造了上帝?
假如說是上帝創設了自己,宇宙中就有一個東西是不能解釋的;
假如上帝是由他物所創,那麼這他物又是由誰所創呢?
2.就目的論是科學上的一個概念言,在科學中,尤其是生物學及心理學,以事物(如植物、動物、人類或某一現象)所可能有的功能或目的來解釋或了解事物就是目的論的解釋,如用動物求食為動物的生活目標來解釋動物的行為,用棋手追求贏棋來解釋下棋活動的性質。
目的論的解釋所遭致的主要批評是:在許多目的論的解釋事例中,如果拋開「功能」和「目的」兩個概念,仍然可以把事物解釋清楚,所以目的論的解釋並不是絕對必需的。
3.就目的論的倫理學是道德哲學中的概念而言,與之相對的是義務論的倫理學(DeontologicalEthics);
其基本主張為:判斷行動是否合乎道德的要求或是否應為義務的標準,在於行動的結果是否能創造人最大的利益,如果能,即合乎道德,並為所應負之義務。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就是典型的目的論的倫理學。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的道德哲學也是一種目的論,主張行動之所以成為道德的行動,在於其能促成人之為人所應有的目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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