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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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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3:01: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對出國留學工作的指導原則、出國留學工作的組織管理、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自費出國留學六個方面所作的規定。

 

該項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國務院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批轉。

 

全文共四十九條。

 

規定中指出:「公民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等留學。」

 

出國留學工作的方針是:「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

 

出國留學人員在留學期間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留學所在國的有關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國務院領導下,按照國家派遣留學人員的方針、政策,歸口(即按部門)管理全國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包括出國留學人員的計畫、選派、國外管理和回國後的分配工作。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得到國家以及有關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或部分資助,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有計畫派出的留學人員。

 

申請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其研究或實習工作應有益於中國科學技術的發展。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的辦法,「要有利於出國留學人員了解國家建設的發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顧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生活,又要考慮國內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自費出國留學,「是為國家建設培養人才的一條道,應予支持」。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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