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學的心理學】 CulturalSciencePsycholog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文化科學的心理學是由法國的孔德(A.Comte,1798~1857)和英國的約翰.彌爾(J.S.Mill,1806~1873)等實證主義論者提倡修正「科學」觀點,承認只有「自然科學才是科學」,或者將「社會科學以自然科學為基礎」,並視心理學為生物學的一支。
此觀念傳至德國,於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嘗試建立一平衡的觀點,用客觀與邏輯做為「文化科學」的基礎,以認知理論研究心理學,遂將心理學冠上了文化科學之名。
命名的理由是:文化現象與心理現象的聯結,應該以心理歷程觀察為心理學的理論架構,且使之成為人類科學研究。
德國自狄爾泰(W.Dilthey,1833~1911)認為文化科學包括歷史、經濟、法律和政治科學、宗教科學、文學、詩詞、藝術、音樂和哲學,使「精神科學」之名逐漸出現,而「文化科學的心理學」(GeisteswissenschaftlichePsychologie)也應運而生,其研究側重於有意義的個人經驗、價值因素和人生目的。
此三者皆可在心理或精神方面觀察。
然而觀察卻不似自然科學的研究,而是基於「了解」。
對個人經驗是間接的從「客觀心靈」入手,或觀察文化的心智產物如藝術之類,此乃人類精神在生命期間的外在客觀表現。
又認為價值並非孤立現象,要從複雜的心理結構的銜接方面觀察,故而結構或發展須從整體上衡量,即應用完形原則。
狄爾泰與斯普朗格(E.Spranger,1882~1963)皆依此原則以了解並解釋感覺、動機、性格和希望之類的心理現象。
此派心理學既重視「了解」,故而研究的方法也以了解為主,用「重複經驗」或擬情(以已度人)、描述和解釋等方式,類似自然科學之說明,以為客觀趨向。
由此使「了解」分成兩方面:一為對人的了解,包括接觸性的、直覺的、知覺範疇的和概念性的;
一為對「對象」(事物)的了解。
此派觀點是希望把屬於社會科學的心理學視同自然科學,期望研究方法客觀化,由於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性質不同,即使努力使研究方法客觀化,總不能擺脫「心理的主觀」作用,故而已乏人稱道。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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