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黨政府】 MinorityGovern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少數黨政府」係指在議會民主政治體制中,受少於一半的國會(Thenationallegislature)議員支持的政府。
如果國會不只一個,則通常政府僅需要得到較低國會的支持,而且其支持就決定其類別。
大部分少數黨政府僅由一個政黨組成,但是大約三分之一是由許多政黨聯盟組成。
許多少數黨政府為了得到國會的支持,也與執政黨以外的政黨作成正式或非正式的承諾。
少數黨政府盛行於德國威瑪共和國(WeimarRepublic)時代(1919~1933),以及法國第四共和(TheFourthRepublic)時代(1946~1958)。
在此兩個例子中,許多少數黨政府可能促成政治不穩定,最後可能導致瓦解。
然而,最近幾年,少數黨政府在較小的與較穩定的歐洲民主國家則很普遍,尤其在北歐斯堪地那維亞半島(Scandinavia)更多。
自一九四五年以來,丹麥就很少有多數黨政府,實際上,自一九七一年以來,丹麥就沒有多數黨政府。
義大利、加拿大和愛爾蘭共和國也時常出現少數黨政府。
少數黨政府在許多不同的情況下形成,但是要界定其形成的情境或條件,卻是不容易的事情。
少數黨政府的出現是反常的,因為他們與議會民主體制強調由立法機構的國會多數黨(Thelegislativemajority)控制行政部門(theexecutivebranch)的基本概念是相矛盾的。
如果他們遭遇到一個聯合與敵對的反對黨的反對,則他們不能免除議會(parliamentary)的挫折與辭職。
因為少數黨政府不能安全地倚靠立法機構的國會贊同他們所創制的政策。
少數黨政府的這些特徵促成他們不穩定與無效率。
徵驗性研究顯示,事實上少數黨政府比多數黨政府較不持久,卻未必較無效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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