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團體】 In-Group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內團體又稱為我們的團體,是指成員自己所隸屬的團體;
置身其中的成員與其他成員的關係如同一家人,有很強烈的「我們」的感覺。
成員由於有很濃厚的感情,因之對團體有很強烈的認同感,會對自己的團體表示忠心、愛護、好感,與其他成員猶如朋友、手足一般親近。
這類的團體用家庭、慈濟會、業餘的興趣團體、同學會、老人會、宗教團體等,會使其成員在此團體中有「在家」的自在感覺。
內團體的概念很顯然是依據團體成員互動並建立親密感覺的界限來分類的,是由美國社會學者孫末楠(WilliamGrahamSumner,1840~1910)在一九○六年所出版的〔民俗論〕(Folkways)一書中提出此概念。
他運用內團體、外團體的觀念,說明個人對自己所屬的內團體與自己不屬於的外團體,態度上有很大的差異;
同時個人在兩種不同的團體中也有不同的感受與行為表現。
孫末楠當年提出此概念主要是用來闡揚他所重視的文化相對論。
他指出人類由於互動範圍容易較集中於內團體,對內團體的成員較了解,彼此之間有自家人的感情關係存在,自然會發展出不同的民俗。
每個團體成員對自己內團體成員的民俗較有機會了解,對其接納性及認同感都較高,然而對外團體的民俗則較排斥。
為此人類對規範、民俗的接納程度常受到團體同類意識或情感的影響。
事實上,每個團體的民俗都有其產生的背景及脈胳,對自己團體內的成員都有很深的影響,值得重視,因之孫末楠據此指出文化相對論的看法。
孫末楠以團體的界限描述內、外團體的團體意識之間的差異,這種以團員情感的親密程度作為描述團體特質的觀點,與另一位美國學者顧里(CharlesHortonCooley,1864~1929)在一九○九年所提出初級團體(primarygroup)、次級團體(secondarygroup)的說法,並與德國社會學者佟尼斯(FerdinandTönnies,1855~1936)所運用的社區(Gemeinschaft)與社會(Gesellschaft)的觀念,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根據我國社會學者龍冠海指出,一九二年之前,社會學者對團體的研究並未邁入實地觀察的階段,都以「概念」來研究團體的性質。
上述孫末楠、顧里、佟尼斯等人對團體的研究都在此脈絡中,分別提出類似的概念性定義。
這種研究方式,對後來社會學者企圖對團體進行實際的觀察及假設驗證的科學研究,具有澄清概念、推演假設的功能。
對社會團體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企業經營者、文化研究者,則可提供了解團體意識,以培育成員親密關係、凝聚力、積極的學習氣氛、文化認同等的參照。
在運用內團體以培育成員的團體意識、促進內團體的功能時,允宜把握孫末楠所強調的文化相對觀念,以免使內團體的成員對外團體的人產生刻板印象,予以排斥,而助長我族中心的態度(ethnocentrism),以致社會無法發展出尊重各種團體、不同文化的多元文化價值觀。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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