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證自明】 Self-Evid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不證自明(簡稱自明)指某個命題(proposition)不需經過論證(argument)或呈現證據,其真理性(truth)就能立即獲得肯定。
古希臘斯多噶學派(Stoics)認為有些觀念是不證自明的,例如整體等於部分的總和,他們稱此類不證自明的觀念為「共同觀念」(commonnotions),共同觀念是所有人類共有的基本觀念,用以作為知識的起點。
此外,共同觀念尚包括善惡及神的觀念在內。
後來中世紀的奧克漢(WilliamOckham,1285~1349)曾將一般命題(generalpropositions)的證明分為兩類:自明的(persenota)命題與經驗證明的(notaperexperientiam)命題;
前者係透過詞句本身意義來證明,後者則需藉由經驗來證明。
奧克漢對於命題的區分也成為後來學者分類的先河。
如萊布尼茲(G.W.Leibniz,1646~1716)區分了「理性其理」(truthsofreason)與「事實真理」(truthsoffacts),前者所依存的是同一性(identity)原理,是必然的(necessary);
後者則以充分理由(sufficientreason)為主,是通然的(contingent)。
萊布尼茲的分類,也就是今日所習稱的分析與綜合(analytic-synthetic)的區分。
洛克(J.Locke,1632~1704)承續了萊布尼茲關於真理類型的區分,將真理分為「文字的真理」(truthsofwords)與「思想的真理」(truthsofthought)兩類,前者指觀念間的一致(agreement),後者則指觀念與事物間的一致。
休姆(D.Hume,1711~1776)使用了不同的名稱來指分析與綜合的區別,區分了「屬於事實之物」(mattersoffact)與「屬於觀念的關係」(relationsofideas)兩類概念。
康德(Imm.Kant,1724~1804)則將真理性與判斷連在一起,並在分析、綜合判斷外再加上先天綜合的(syntheticapriori)判斷。
綜括而言,不證自明表示一個命題不需經驗的檢證就可證明為真。
在中世紀以前,不證自明的命題常是一些與形上學命題有關的觀念,論者並以之為知識的起點。
但當奧克漢將命題分開為自明的與經驗的之後,不證自明表示一種單從命題的語意即可斷定為真的命題,而不需經驗的驗證。
從邏輯上看來,這種不證自明事實上指的正是定義中「同語反覆」(tautology)。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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