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必修科目表]】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學必修科目表]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七年(1938)制定公布。
前此我國大學科目由各校自訂,唯各校騖於高遠,有將研究院應習之專門科目,列入大學科目之內者,遂使四年時間,既無專精,復不能建立通識學科之基礎;
同時各校之間,亦失卻最低之標準。
以致同為大學畢業生,因畢業學校不同,其所習學科與所具程度,往往差異甚大。
對日抗戰前兩年,政府即曾著手調查各大學所設科目,加以比較,發覺科目繁多,漫無標準。
嗣經整理研究,經各大學系主任及教授發表意見之後,遂於民國二十七年九月制定[大學必修科目表],由教育部公布施行,以為各大學課程及教學之基礎準則。
此次[大學必修科目表]之訂頒,教育部係依照[各級教育實施方案]第五節第六條規定,對於大學文、理、法三學院科目之整理,以「規定共同標準,注重基本訓練,注重精要科目」為原則。
民國二十七年九月間,已將文、理、法三學院分院共同必修科目訂定頒發,並令自二十七年度起,就一年級開始實行。
在農、工、商三學院之共同必修科目,則交由各專門委員會訂定公布。
其餘各學院各學系之分系必修科目草案,俟各專家另行審查完畢,分別舉行分院科目討論會議,商訂頒行。
又教育部為對於大學程度作進一步整頓,復另飭國立編譯館負責編纂大學主要科目之大學用書及評選坊間已出版合於大學程度之優良書籍,並通令各大學呈報分院共同必修教材綱要及各學系必修選修科教授細目,藉供編著大學用書時之參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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