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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 正式納入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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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2 17:01: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派遣勞工 正式納入勞基法

 

更新日期:2010/07/13 02:32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日公布勞基法派遣專章初稿版本,明訂六大類行業人員不得使用派遣勞工,製造業不在受限行列中,但派遣比率不得超過受僱員工的3%,經勞資會議同意可以放寬到5%,若工會同意則可放寬到20%。


派遣專章並規定,派遣公司不可與勞工簽定期契約,換言之,目前常見的「登錄型派遣公司」,在派遣專章三讀後,都屬違法,派遣公司須常態雇用派遣勞工,為避免對派遣公司衝擊過大,派遣專章給業者1年的緩衝期。


勞委會經過半年多研議後,終於提出派遣專章草案,並從即日起徵詢各部會及勞方資方團體意見,只是草案日前曝光時,勞工團體就曾對20%的派遣勞工雇用上限,大表不滿,上街抗議。

 

而經濟部工業局對於3%、5%、20%的比例以及排除醫事等6類工作進用派遣勞工,則批評限制太苛,對企業綁手綁腳,勞委會兩面不是人,未來在立院審查時,勞資角力亦勢必延續。


派遣專章禁止進用派遣勞工的6行業包括,醫療人員、保全人員、航空人員、航海 (船員、遊艇駕駛、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採礦人員等六大類事業,至於勞工團體強烈主張的製造業,並不在派遣專章的負面表列之內。


派遣專章明訂雇主「不得使用派遣勞工替代參加合法罷工中勞工工作」,以免雇主相互支援或是使用派遣勞工因應罷工,使罷工失去效果,無法保障勞工合法罷工權。


另外,為避免派遣公司以低價搶公務機關的勞務外包標案,得標後再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等到標案結束後,又換個新名稱再搶標案,草案因此明定「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影響所及,人力派遣公司必須要常態雇用派遣勞工,不可以再用登錄型契約聘僱派遣勞工,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基本權利。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3/4/2958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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