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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2天硬上台女 甘比亞學生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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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2 21:57: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認識2天硬上台女 甘比亞學生判4年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拿台灣補助及獎學金、得以到台灣就讀台北科技大學電資專班的甘比亞籍男子法德拉(Fadera Aboubacarr),去年3月約台灣女子到MTV看電影,當場性侵,造成女子陰道裂傷出血,身心嚴重受創,被告在台北地院應訊時仍強辯「我們是兩情相悅」,但法院將他重判4年,命服刑期滿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案發後竟傳簡訊說喜歡她

 

扯的是,案發後法德拉竟傳簡訊給被害人,稱喜歡上她才無法控制,求她原諒,還承諾不再犯,希望被害人守密,以免獎學金被取消解送回國,讓祖國蒙羞。

 

39歲的法德拉96年間來台灣讀書,去年3月5日搭捷運搭訕被害女子,第二天就傳MSN訊息約女子隔天出遊,3月7日深夜他找女子到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野餐,之後提議到MTV看電影。

 

兩人到了MTV,高大的法德拉趁機對嬌小的被害人「手來腳來」,假裝要替她按摩手臂,卻用身體壓制對方,無視被害人說「NO」,一路親臉、摸胸、脫衣硬上,犯下這起離譜的性侵案。

 

案發後被害人氣急敗壞穿衣離開包廂,白裙子上還沾有大片血,要MTV員工幫忙攔下準備開溜的被告,才讓全案曝光。

 

不過法德拉在法院應訊時,矢口否認性侵,表示對方主動把頭靠到他的肩膀,他才伸手摸肩,對方接著嬌聲要求他幫忙按摩,過程中兩人越來越靠近,他親對方後,對方問他有沒有戴保險套,他起身戴套,對方自脫衣褲跟他發生關係。

 

法院認定,兩人認識才兩天,被害人沒理由誣陷對方,如果兩人採正常方式性交,被害人應該不會裙子染血,還出現嚴重創傷症候群,痛苦到無法出庭應訊;而手機及網路上的道歉簡訊,更成為性侵鐵證。

 

法院痛批,被害人因信任朋友而出遊,被告犯後還嚴詞狡辯,可見沒有悔意,因此重判。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202/20120220530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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