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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逆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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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8 11:37: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四逆湯方

 

(此方自仲景原論中第二卷集入於此)


甘草(二兩炙) 乾薑(一兩半) 附子(一枚生用去皮破八片)


上三味。?咀。以水三升。煮取一升二合。去滓。分溫再服。強人可大附子一枚。乾薑三兩。


成氏明理論云。四逆者。


四肢逆而不溫也。


四肢者。


諸陽之本。陽氣不足。陰寒加之。


陽氣不相順接。是致手足不溫。而成四逆。此湯升發陽氣。卻散陰寒。溫經暖肌。是以四逆名之。


甘草味甘平。內經曰。寒淫於內。治以甘熱。卻陰扶陽。必以甘為主。是以甘草為君。乾薑味辛熱。內經曰。寒淫所勝。平以辛熱。逐寒正氣。必先辛熱。


是以乾薑為臣。附子味辛大熱。內經曰。辛以潤之。


開發腠理。致津液。通氣也。


暖肌溫經。必憑大熱。是以附子為使。此奇制之大劑也。


四逆屬少陰。少陰者。


腎也。


腎肝位遠。非大劑則不能達。內經曰。遠而奇偶。制大其服。


此之謂也。


內台方議云。病在於表之陽者。


葛根湯。麻黃湯。可汗之。


病在於表之陰者。


桂枝湯。麻黃附子細辛湯。可汗之。


病在於裡之陽者。


大小承氣湯。大柴胡湯。皆可下之。


病在於裡之陰者。


四逆湯。白通湯。真武湯。皆可溫之。


今此四逆湯。乃□病在裡之陰者用也。


上條不言少陰病諸證。但是脈息沉。沉為虛脫。不飲水者。


屬陰寒也。


必以附子為君。以溫經濟陽。以乾薑為臣輔佐之。


甘草為使。以調和二藥。而散其寒也。


內經曰。寒淫於內治以甘熱。


又曰。寒淫所勝。平以辛熱。乃附子之熱。乾薑之辛。甘草之甘是也。


琥按上議君使藥。實得仲景之旨。成氏以甘草分兩特重。指以為君。殊欠斟酌。


少陰病。飲食入口則吐。心中溫溫欲吐。復不能吐。始得之。


手足寒。脈弦遲者。


此胸中實。不可下也。


當吐之。


若膈上有寒飲。乾嘔者。


不可吐也。


急溫之。


宜四逆湯。


(此條亦少陰中寒。當急溫之證也。少陰病脈不微細。庶幾以但欲寐辯之。少陰之脈上膈。循喉嚨。出絡心。注胸中。寒邪直中其經。故飲食入口即吐。其有至心胸中者。又溫溫欲吐。復不能吐。皆寒邪阻隔於胸咽之間。而氣壅塞不通也。曰始得之。手足寒。正以辯其非傳經熱邪之證診其脈不微細而遲。遲者寒也。又見弦脈。為胸中實。為飲。大抵實熱之證可下。寒實之證不可下也當吐之者。非真用吐法也。謂中寒之證。亦有口食寒物一條。使胸中果有寒物。不妨就其欲吐之勢而吐之。若膈上所停之物止寒飲。寒飲者。似痰而清。得辛熱之藥。即時便能消散。並非有物可以吐出。故但乾嘔。止有急溫一法。宜四逆湯。恐緩則不救耳。○愚按上條證用四逆湯。能溫經散寒。補虛暖胃。○或問胃寒欲吐。何以不用理中湯丸。余答云。理中之寒。寒在中焦。今者少陰病寒自下焦而起。腎虛不能約束水液。故上溢於膈而為寒飲。方用四逆湯者。使直達下焦以治其本也。○或又疑蜜炙甘草。得毋吐家所忌。余答云。實熱之吐。中滿作脹。故忌甘草。今者胸中無物。純是虛寒之氣。方中全賴炙甘草以溫補中氣。至於生附子。但能走腎。而散少陰經之寒。乾薑雖能守中止嘔。而亦不補。得其要領。又何待擬議邪。或又云。既吐且嘔。生薑可以加否。斯言於義。為得之矣。)


少陰病。下利脈微澀。嘔而汗出。必數更衣。反少者。當溫其上。灸之。


(此條乃少陰中寒艾灸之法也。少陰之脈本微。為陽虛。因下利。則脈澀。澀為血少。乃下多亡陰也。嘔者。寒氣上逆也。陽虛不能外固。故汗出。陽氣下陷。必數更衣。更衣注。見傷寒辯注第六卷陽明病中。反少者。空坐弩責而所下之物不多。乃血少也。故用灸法。以消其陰寒。提其陽氣。則利自止。而諸證悉平矣。○按此條論。仲景不言當灸何穴。脈經云。灸厥陰俞。補亡論常器之云。灸太衝。皆誤。郭白云云。灸太谿。雖系少陰經穴。亦誤。愚以仲景云。宜溫其上。條辯云。上謂頂百會是也。圖經云。一名三陽五會。在前頂後。一寸五分。頂中央。旋毛中。可容豆。原治小兒脫肛久不瘥。可灸七壯。上證亦灸之者。升舉其陽。以調夫陰也。)


百會穴圖


上二十七條證(見原論中第六卷少陰病治法第十一)


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


必自止。見厥。復利。


(此條傷寒乃厥陰中寒。厥利相連之證。厥陰者。陰之盡。厥陰之經。陽氣甚微。故不論陰陽二證。寒熱之邪。但至其經。無有不發厥者。蓋厥即為逆。起於手足。而通身皆冷。今日先厥者。此初起便厥。厥即下利。成注所云陰氣勝。則厥逆為利也。後發熱者。陽氣復也。陽氣復。則利者必自止。倘調理失宜。誤服涼藥而仍見厥。亦必復利。以陽氣負而陰氣勝。必加危也。○按此條論。仲景無治法。補亡論常器之云。白頭翁湯。郭白云云。白頭翁湯治熱利。此更當審證冷熱用之。愚以上證。乃陰寒發厥下利。輕者吳茱萸湯。重者四逆湯輩。○愚又按上證云。先厥後發熱。是初起便發厥且利。以見其非是陽經傳來者。陽經之邪。必先熱。後厥。若得下利。則熱邪亦泄。便不發厥。則是既厥且利者。謂非陰寒之證而何。○或問云。陽證初起。亦有手足厥冷。而後發熱者。余答云。陽證必顯頭痛等證。且手足發厥之時。身必大熱。無有但厥而不發熱。至厥有四日。五日。七八日。及膚冷之異者。至於熱邪傳入厥陰。亦有發厥甚則通身皆冷。直與陰證無別矣。學人臨證。宜細辯之。)


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此條傷寒。乃厥陰中寒。誤服涼藥而致死之證。脈遲為寒。不待智者而後知也。六七日反與黃芩湯者必其病初起。便發厥而利。至六七日。陽氣回復。乃乍發熱而利未止之時。粗工不知。但見其發熱下利。誤認以為太少合病。因與黃芩湯徹其熱。徹即除也。又脈遲云云者。是申明除其熱之誤也。腹中應冷。胃無火也。胃無火。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此名除中。除中者。胃中無根之陽氣。所余無幾。將欲盡除而求救於食。故云必死。○愚按厥陰傷寒。有熱除中。即原文前條證也。此厥陰中寒。又有冷除中。可見萬病當分陰陽寒熱。不可溷也。)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此條乃厥陰中寒。陽回變熱。以至喉痹便膿血之證。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注已見前第一條證矣。然陽回變熱。熱邪太過而反汗出。咽中痛者。此熱傷上焦氣分也。其喉為痹。痹者。閉也。此以解咽中痛甚。其喉必閉而不通。以厥陰經循喉嚨之後。上入頏顙故也。又熱邪太過。無汗而利不止。便膿血者。此熱傷下焦血分也。熱邪泄於下。則不干於上。故云其喉不痹。○愚按此條論。仲景無治法。補亡論常器之云。喉痹。可桔梗湯。便膿血。可桃花湯。二方皆從少陰病治法中借用。然桃花湯內有乾薑。過於辛熱。不可用也。上條雖系中寒證。然陽氣回。已變成熱。熱邪醞釀而為膿血。此非少陰中寒下利便膿血之比。傷寒論中。如仲景黃芩湯。可借用之。○或問中寒之邪。緣何變熱。余答云。元氣有餘之人寒邪不能深入。才著肌表。即便發熱。此傷寒也。元氣不足之人。寒邪直中陰經。不能發熱。此中寒也。寒中厥陰。為陰之極。陰極則陽生。故發熱。然亦當視其人之元氣何如。若發熱而自愈者。元氣雖不足。不至大虛。故得愈也。元氣大虛之人。有不能發熱。但厥而至於死者。此真陽脫也。有發熱而仍厥者。此陽氣雖復而不及。全賴熱藥以扶之也。有發熱而至於喉痹便膿血。如上證者。此陽氣雖復而太過。其力不能勝邪熱。全賴涼藥以平之也。余疑此條證。或於發厥之時。過服熱藥而至於此。學人臨證。宜細辯之。)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


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此條乃厥陰中寒。陽氣回復而自愈之證。厥熱之日數相當。而厥不復發。乃真陽勝而陰寒散。故知自愈。)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


此為臟厥。非為蛔厥也。


蛔厥者。


其人當吐蛔。令病者靜。而復時煩。此為臟寒。蛔上入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


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


烏梅丸主之。


又主久利方。


(此條傷寒。乃中寒證。特分臟厥。與蛔厥之異。脈微而厥。二證皆然。若臟厥。至七八日膚冷。乃通身之肌肉皆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腎中之真陽。為寒邪所迫。神志欲脫而不安也。此自是少陰臟厥。為不治之證。非厥陰蛔厥比也。蛔厥者。當吐蛔。病者本靜。此厥陰肝臟為寒所中也。而復時煩者。蛔上入膈。膈中不寧。故心為之煩也。須臾復止。是又靜。與臟厥證無暫安時之躁大別。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之臭。則上而求食欲出。蓋蛔居胃中。胃氣本溫。今者胃中虛冷而食氣溫。故聞食臭。當自吐蛔也。與烏梅丸以溫臟安蟲。又主久利方者。以久利蛔從大便中出。亦可以兼治也。○按臟厥證。仲景本無治法。補亡論龐安時云。宜四逆湯輩冷服之。常器之云。可當歸四逆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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