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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養腦麻弟19年 判父償付11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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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3 18:10: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兄養腦麻弟19年 判父償付117

 

更新日期:2011/03/19 04:11

 

離家30年 父另組家庭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周敏鴻/綜合報導〕桃園的張先生長年兄代父職,獨力照顧腦性麻痺症的弟弟,一做就是19年,近期得知失聯的父親在台北另組家庭,有房子有積蓄,卻不盡父職,無奈的張先生只好控告66歲的父親;台北地院昨判張父應支付「代扶養費」117萬餘元給張先生,全案仍可上訴。


提告的張先生是長子,今年已40歲,昨他不願受訪;記者走訪張父的台北住處,自稱是他兒子的男子說,父親去林口鐵工廠上班,不知何時返家,他知道自己有哥哥,但不清楚此案。


張先生主張,父親在1981年為躲債而跑路,一去近30年,由他兄代父職,與母親共同照顧腦麻的弟弟;1992年,母親過世,當時由他獨力扶養迄今,為此他還改服了多年的志願役,目前將弟弟安置在安養中心。


張先生指出,弟弟住安養中心費用由他支付,並接受桃園縣社會局補助,直到去年接獲通知,查出父親還健在,且名下有一棟房屋及百萬存款,依法應由父親負責照護,並補助安養費用。


張先生追查,發現父親另有家庭,育有一子一女,財力不差,他要求父親負擔弟弟安養費遭拒,律師葉繼升建議他找出安養費單據,向父提告,他只找到86年至99年的79張單據,共117萬餘元,律師說,實際支出不止如此。


找長子和解 各付一半


張父向法官說,1992年他得知妻子過世,有找過長子,但長子惡言相向,雙方才沒往來,他願與長子和解,「一人一半」分擔這117萬,或分期負擔一部分,因他年紀大了,今後也應由長子全額負擔次子的安養費,但張先生不接受,並強調當時他正服役,父親並沒有找到他,父子和解破裂。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民法規定,本案扶養義務順位依序為子女、父母、家長、兄弟姊妹,張先生的弟弟沒有子女,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父母,張母過世,應由張父全額負擔;長子張先生是第三順位扶養義務人。


父有財產 判全額支付


張父說,他只有一棟房屋供棲身,敗訴恐流落街頭;但法官調查發現,張父有房子、百萬以上存款及股票,長子已負擔了張父應負的養兒之責,依「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判張父應全額支付。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19/78/2ob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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