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 噪音污染可說是一個簡單而又複雜的問題。
在兩千多年前的中國古代《說文》和《玉篇》中,就有相關「噪音污染」的解釋:「擾也」,「群呼煩擾也」。
也就是說,那時只有人聲喧嘩成為噪音。
如果要給噪音污染下個現代的定義,可稱之為:「一般人覺得「不喜歡聽到的聲音(unwantedsoundorundesirablesound)」、令人覺得不愉快的聲音、妨害彼此交談的聲音、妨害思考能力的聲音、妨害休息或睡眠的聲音、會引起生理上各種障礙的聲音。」
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局(OSHA)將噪音污染定義為:「會傷害聽力的聲音」,而我國「噪音管制法」中第3條中亦有明確之定義:「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並以分貝(dB(A))為其單位。
綜括噪音之種類,可分為道路噪音、軌道噪音、航空噪音、都市噪音、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擴音設施噪音、營建與工廠(場)噪音等,各有不同的管制標準。
例如,環境音量標準採用均能音量(Leq),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採用小時均能音量(Leq,1h)及平均最大音量(Lmax,mean,1h)管制指標,航空噪音量之指標為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
同時,噪音管制標準也增加室內低頻20Hz至200Hz範圍之均能音量管制標準(Leq,LF);
而其他則皆於室外量測噪音,屬室外的噪音管制標準。
據1988年至2010年之統計,噪音污染之陳情案件總計有634,328件,以娛樂及營業場所占32%(190,092件)最多,其次依序為工廠(場)占23%(142,700件)、營建工程占22%(133,459件),其他占12%(70,632件)。
目前若發現場所、工程或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時,可依噪音管制法第15條規定,予以限期改善,最長可達90日。
而民眾就同一案件重複陳情,也是噪音污染陳情案件逐年升高之主要原因。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