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戒嚴時期偵辦與審理匪諜相關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
條文共15條,1950年6月公布,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條文。
本條例原為動員戡亂時期的特別法,因此在1991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後,應即喪失法源。
但行政院在5月23日行文立法院,指稱係因「懲治叛亂條例」於5月22日明令廢止,故「檢肅匪諜條例」喪失依據,而立法院則於次日通過廢止本條例。
本條例為政府情治機關檢肅匪諜主要的法律依據。
「匪諜」並不局限於中國共產黨當局派遣來臺的工作人員,而是泛指「懲治叛亂條例」中所謂的叛徒或是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
治安機關對匪諜及有匪諜嫌疑者,除了可以逮捕,並可針對其身體、住宅或其他相關處所進行搜索,並得以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等。
嫌疑人被捕之後,除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外,未有顯著罪證者,也可不必依「無罪推定」原則處置,只要經最高治安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即可直接交付感化。
此一法律規定,使得不少政治異議者被以匪諜嫌疑者的方式偵辦審理,本法中規定凡知匪不告者,亦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遂使得假匪諜事件也可能牽連政治異議者。
而在本法中明定匪諜牽連案件,不分犯罪事實輕重,一概由匪諜案件審判機關審理,也使得匪諜嫌疑者或匪諜案件皆受到軍法審判,而無法受到在司法審判中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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