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增額立法委員選舉】 1972年起在臺澎金馬實施的立法委員局部改選。
根據1947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立法委員每三年改選一次。
然而,距離行憲不到5個月,在南京的國民政府另外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臨時條款」),凍結憲法部分條文。
1949年底國民政府撤退臺灣後,原本於1947年底選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及1948年初選出的第一屆立法委員,即因1951年第一屆立法委員即將任滿,因無法改選,行政院建議由總統行文諮請立法院同意立法委員延任一年,以後便逐年依此模式,由立法院自己同意延長任期。
1954年監察委員、國大代表也面臨任期即將屆滿的問題,乃透過大法官釋憲的方式,賦予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未能改選前繼續行使職權的依據。
此後並形成長達40餘年未改選的資深立委,被稱為「萬年國會」。
1969年12月,因考量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逐漸凋零,乃修改臨時條款,在臺澎金馬進行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
此次補選11名立法委員,依據1992年修訂的臨時條款,視同第一屆,亦不再改選。
隨著民主運動的發展,民間要求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的呼聲愈高,1972年3月為順應民間需求,再修改臨時條款,開放在臺澎金馬舉行立法委員的局部改選,且根據憲法定期改選「增額中央民意代表」。
12月,首次舉辦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出51名「增額立委」。
此後分別於1975、1983、1986、1989年舉辦增額立委改選,但因名額佔全體立委總額的比例有限,初期並無法有效發揮政策凝聚的功能,議會政治的意義並不彰顯。
不過,由於選舉層次提高,使得選舉活動發揮了民眾教育的作用,不僅提昇民眾的政治意識,也為「黨外」民主運動提供一個運動場。
經過黨外民主運動多年的抗爭,繼蔣經國之後主政的李登輝,乃進一步順應民主潮流,於1991年4月21日由國民大會臨時會議三讀通過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4月30日,總統明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5月1日終止,並公布廢止臨時條款。
12月31日,第一屆資深立委全部退職。
1992年12月21日,舉辦第二屆立委選舉,臺灣首度全面改選立法委員,自此完全取代增額立法委員選舉。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