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師資培育多元化】 師資培育的政策改革與質量規畫。
中華民國的師資培育以政府公辦及師範體系一元化培育為主要特徵。
1932年(民國21年)國民政府以「師範教育法」規定由各級政府設立師範學校,1943年以「師範學院規程」規定由教育部設立獨立師範學院、大學師範學院,1947年「私立學校規程」第四條規定:「各級師範學校不得私立。」
確立了師範教育由國家(各級政府)辦理的制度。
直到1994年「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始開放由私立大學院校參與師資培育。
新法師資培育由計畫式培育改為儲備式培育,由一元化轉為多元化,培育機構由師範校院擴大為各大學校院經實核准可以開設教育學程及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共同參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的培育。
學生由全公費式改為自費為主,公費及助學為輔,自費生畢業後不再分發。
2002年7月,教育部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教師檢定制度及方式,由「形式」檢定(書面文件檢覈),改為「實質」的資格檢定,第一次教師檢定考試於2005年舉行。
2005-2007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率分別為91.4%、59.4%、67.9%,因應「優質適量」師資培育政策,檢定考試試題以「難易適中」、「合理化」為原則。
因此,自從「師資培育法」及「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資格,經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再經由教師資格複檢合格者,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師培法第七條、第八條)。
1985年教育部制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確立教育人員的人事制度,其中包括教師任用程序的規定。
有關教師的法律定位,教育部及教師主張「公教分途」,其關鍵在於教師欲擺脫被視同公務員,處處受到類似公務員體系之法令束縛,以及命令服從的權力關係支配的處境,爭取教師專業自主的權利及空間。
1985年「教師法」制定公布,規定各級學校教師由派任制改為聘任制,「公教分途」之趨勢更為顯著。
教育部為傳承師範校院優質師資培育典範,育成卓越教師,增進教育競爭力,報經行政院於1985年4月核定「師範校院定位與轉型發展方案」及國立臺北師範學院等6校成立改名暨轉型教育大學籌備處,視6校個別狀況審查通過後,同意正式改名教育大學。
為有效管控師資培育數量及品質,教育部自2005年(95學年度)起實施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並訂定「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建立師資培育評鑑規準與制度,落實進退場機制,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結果:一等:維持原核定師資培育招生名額;
二等:自下一學年度起減量20%,並列入下一年度復評對象;
三等:自下一學年度起停止招生。
師培質量規畫的「師資培育素質提升方案」及「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教育部以「優質適量、保優汰劣」為目標,於95學年度2月頒布「師資培育素質提升方案」,自2006至2009年,對應師資培育法之師資養成、教育實習、資格檢定、教師甄選及教師專業成長等五大層面,訂定九項行動方案。
另於2004年12月訂定「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規畫自93學年度至96學年度,師資培育減量至少50%,並建置「教師供需評估機制」,以預測師資培育儲備數量,提供師資培育相關數據,期使師資培育量能從過量到制量,終而適量。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