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搖會】 清代臺灣民間的互助會。
民間的合會,包括搖會、寫會(標會)、搖干會三種,均是因起會的會首需要做生意和經營其他事業的資金,或是結婚、祭祀、喪葬、疾病等急需,邀集親友而湊會。
搖會在福建原鄉即已存在,官方往往視同賭博行為予以嚴禁。
清代臺灣為移墾社會,平民欲籌資做生意或有急需,常告貸無門,乃由福建來臺移民引入,而盛行於臺灣,且在民間金融中扮演重要角色。
搖會又名冬會、季會,因習慣在收成季節開會而稱之。
搖會又視收會標的為金錢或稻穀,而稱銀會或穀會;
另有以戒指交付會首,稱戒指會。
發起人稱會首或會頭,應會的人稱會腳,通常由會首一人和會腳十餘人組成。
會首邀會時,交給願意參加的會腳若干錢或糕仔,稱會茶,作為湊會契約之證據,如同約定金。
會首邀齊預定人數,會即成立,稱齊會。
首會由會首得款,次會以下則憑搖彩來決定得會人。
已得會的會腳不得再參與搖彩,稱死會會腳,需繳納附加若干利息的死會會腳銀。
未得會的人,稱活會會腳,則平均得每期利息。
搖會開會地點通常在會首家,按慣例首會和末會(滿會)時,由會首設宴招待會腳,次會以下則由得會人招待。
會首負責搖會事務,通知會腳搖彩期,主持搖彩,並將會腳銀交給得會人。
會首對會腳負一切責任,如果會腳拖欠會腳銀和利息,則由會首代墊。
遇多數會腳未繳納會腳銀以致無法繼續搖會,而將之解散,稱倒會或散會。
倒會時,會首需負代償責任,因此必須慎選會腳,瞭解其信用和財富狀況。
寫會與搖會大致相同,只是由活會會腳競爭投標,以願付出最高利息者為得會人。
寫會在臺灣最流行。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