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林園事件】 「林園事件In1988,theLinyuanincident.」是台灣發生之環保糾紛中,有前因後果、有政府公權力介入、最後又賠償受害者的一個完整紀錄。
(一)背景林園鄉(註1)位於高雄縣(註2)南端高屏溪出海口。
民國62年(西元1973年)11月12日,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在國民黨第十屆四中全會宣布十項重要建設,其中設在林園鄉(註1)林園石化工業區,於1976年2月斥資20億元興建完成,占地388公頃。
區內有一家電機廠及18家石化工廠,包括中油第三與第四輕油裂解廠以及一個聯合廢水處理廠。
各工廠所排廢水,每月付費委託經濟部所屬的這個廢水處理廠處理後直接排入台灣海峽。
(二)遠因長久以來,政府不重視環保,廢水處理廠存在有不少問題。
第一、是原來的設計標準頗低,原設計的處理廠也不再符合排放海洋的標準。
第二、原先設計時,就沒有能力處理各種廢水一併排入後的「聯合」廢水。
第三、容量不足。
第四、廢水處理廠十餘年來,經常也超收污水以致時常外溢,特別是下雨時。
另十八家石化廠,為規避污水處理費與原定合法排放量,常利用午夜偷偷排放廢水至圳溝抵達外海。
(三)導火線民國77年(西元1988年)9月20日,由於南部地區連日豪雨引起林園聯合污水處理廠大量排放工業廢水,造成汕尾漁港內魚蝦大量死亡,居民因長期飽受環境污染,已怒不可遏。
且歷年來十七次公害糾紛屢屢處理不當,其對政府已失去信心,決定伺機自力救濟。
(四)事件經過情形當事發後,經濟部工業局及肇事之石化工廠和主其事者環保署缺乏因應對策,在廢水外流事件中均未採取與民眾溝通的措施,居民積怨已深,星火燎原一觸即發。
各村辦公處廣播發動圍堵廠區,村裡人頭鑽動紛紛傾巢而出,有如排山倒海而來,一發不可收拾。
居民抗爭已衝暴臨界點且強行闖入污水處理廠,切斷電源阻止運作,迫使十九家工廠陸續停工,此時情勢危急幾近動搖台灣引以為傲的石化業。
(五)結果爭端擴大後,政府囑由經濟部官員及高雄縣(註2)長余陳月瑛、縣籍立委王金平等出面進行為期五天的溝通協調,結果由林園工業區各廠商賠償汕尾地區居民每人八萬元,中芸等四村每人五萬元以及林園其餘每村建設基金一千萬元的條件下,居民同意林園石化工業區復工,賠償總金額高達十三億餘元,創下當時台灣公害史上最高的賠償紀錄,震驚各界。
全國包括政府和學界大肆達伐,將林園人歸罪為環保流氓、暴民和貪婪之輩,失去當初環保訴求的正當性。
(六)影響政府處理林園事件,始以輕視,繼之妥協賠償,事後引發各地對污染賠償的連鎖反應,更引起各界對未來的污染,可不可以用付費方式取得污染權的廣泛討論。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