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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 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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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0 11:17: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法律小常識 終止收養


民法親屬編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兩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律師胡倉豪說,吳姓男子只因向養母要錢未果,即以皮帶勒昏養母,此案一旦經法院裁決認定是故意犯罪,或屬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很快就會裁決該養父母所聲請的終止收養關係許可。(口述:律師胡倉豪;整理:記者李容萍)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30217/20130217220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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