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文●在華保教權】 保權教,西文稱Padroado-patronage。
基於西、葡兩國發現東西新航路,建立不少殖民地,尤其新大陸發現之後(西元一四九二年),教廷基於職責,要該兩國政府擔起皈依新領土人民信仰基督之責:一、遣發傳教士前往,二、修建教堂與學校,三、教廷予推薦主教之權等。
最早由西籍教宗亞歷山大六世(AlexanderⅥ,一四九二~一五○三在位)頒賜給西班牙皇室此一特恩,不久葡萄牙跟進。
因此,我國教會也受其影饗,即除非先獲葡京的認可,教廷在華不能委任主教。
至一八五七年教廷和葡簽約,正式廢除葡萄牙在華保教權。
不幸,次年(一八五八)天津條約、法政府藉機獲得在華保教權,深深影響我國教會正常發展。
該約關係天主教約為第十三款:「…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內地傳教者,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
凡中國人願信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
…」上言條文即法國聲明在華保教權之依據;
並於咸豐十年(一八六○)中法北京續約第六款,又以上約要求:一、清帝應下詔聲明准許國民信教自由。
二、今後迫害教友的官吏應受處分。
三、過去充公的教產,包括教堂、學校、墓地、農田與房舍等,應予歸還或折價賠償,由法駐清使節轉交各信教之人。
於是天主教在華享有傳教的自由與國人信仰它的自由。
此後在華教會如有事件發生,法政府可依約向中國政府交涉,並為教廷接受。
因為當時教宗國正處在義大利統一建國時期,領土日漸縮小,倘不能直接和我國建立外交關係,故只有接受了。
不過,法國在華保教權與葡國的不同,前者來自天津條約,後經效廷認可,僅限於維持傳教與信教的自由;
後者由教廷所賜,在劃分教區與推薦主教方面有權過問而已。
法國何以有保護在華天主教的企圖?
因適法皇拿破崙三世(一八五二~一八七○在位)方稱帝,克里米亞戰爭中又獲得勝利,復協助義大利統一與奧匈帝國挑釁,趾高氣揚,儼然以歐洲盟主自居。
正要步大英帝國後塵,耀兵海外之際,恰逢廣西教案發生,正予雄心勃勃的法皇藉機稱雄遼東,重施故技,聯英向大清出兵,致有天津條約的簽署。
後因種種原因,教案迭起,法駐華使節果向清廷交涉,但多次蠻橫無禮,要求過分,並不常為教會利益著想;
且不時遣軍艦助威以達到其政治目的,給國人的印象極惡,認為傳教士與法帝國主義為一丘之貉。
因此,教會與教友倍受國人歧視與誤解,其實教會也是受害者。
中國天主教有識之士無不討厭法國之作風,大半外籍傳教士也無不希望早日擺脫法國無神政府的干預,部分法籍傳教士也不例外。
教廷與我國深知法之保教權於雙方有害無益,曾兩次聲明互換大使(光緒十二年和民國七年),且已發表出使人選。
可惜皆因法抗議而擱置,直到民國十一年春,教宗庇護十一世(PiusⅩⅠ,一九二二~一九三九在位)不顧法國的阻撓,暗派剛恆毅總主教(CelsoCostantini,一八六七~一九五八)使華。
(圖1)。
蒞香港後,方聲明渠為教廷駐華代表,達到直接領導我國傳教事業的心願,法在華保教權於是正式告終。
(羅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