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家政●亂倫禁忌】 亂倫禁忌(IncestTaboo),係指一個核心家庭(即小家庭)的成員,除父母外,其他如父女、母子、兄妹等,均不得發生性關係及建立婚姻。
其範圍又可以擴大到核心家庭以外的血族、姻親、階級、種族或類屬。
倫之不可亂,用「禁忌」比用「禁止」要好得多。
亂倫禁忌是一項具有強大控制力量的習俗,社會學上稱之曰「民禁」或「民德」(Mores),普遍存在於人類社會,不論是古代的或現代的,原始的或現代的。
當然也有少數例外,人類學文獻指出:古埃及、祕魯印加人(Inca)、非洲阿贊人(Azande)、夏威夷土人等,准允甚而規定近親結婚,可是只限於皇族、酋長和貴族。
所持的理由是:如與外人通婚,會造成自身神聖高貴血統的混雜,降低其品質。
因此,一般平民,仍然要嚴格遵行亂倫禁忌的習俗。
印度尼西亞的巴里人(Balinese),准許雙生兄妹(即異卵孿生)結婚,因為當地認為這對雙生兄妹未出世時已在娘胎內作不正當的給合。
有了亂倫禁忌,才能防止性與血統的紊亂,乃是一項很重要的習俗,無怪乎成為所有人類禁忌中執行最嚴厲者,使用一切手段或方法─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神聖的或世俗的,以達成目的。
家庭組織得以獨立發展,持續至今不衰者,有賴於亂倫禁忌之存在。
亂倫禁忌是怎樣起源的呢?
有多種解釋:一、血親之間在性方面有天生的反感;二、在一個家庭內,彼此經常見面,便失去性的吸引力;三、近親結婚,對生育有害;四、防止家人間因性嫉妒而生爭執,如此便可免於家庭破裂;五、避免家人間在名分上發生混亂;六、男婚女嫁,在家庭以外擇偶,才能維持核心家庭的延續及社會的存在。
上述六個起因,都言之有理,但是都只能作部分的而非全部的解釋。
就是綜合起來,也不夠完滿。
(朱岑樓)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