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戰地財經】 戰地財經範圍至為廣泛,其實務上之細節,無法一一規畫設想,只能略?
如下:一、戰地財政:戰地財政,本統收統支原則,適時畫分中央與地方獨立財源。
在戰區內之國稅及國營事業收入,由中央統籌。
地方政府經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各級地方政府預算畫分為戰區、省(市)、縣(市)及鄉(鎮)四級,各級公庫由中央銀行戰地分機構辦理。
戰地關、鹽兩稅另設機構外,省縣設稅捐稽徵機構。
光復初期,就中共原有稅制適於當地人民負擔能力者暫予沿用,俟地方政權建立後,再參照我現行稅制整理歸併。
農田鄉鎮土地,暫辦理田賦徵實。
二、戰地金融:在戰區設立中央銀行、外國銀行、地方銀行及金庫,均由中央銀行節制,民營銀行暫不准設立。
戰地發行之貨幣,定名為中央幣,由中央統一發行。
中共貨幣禁止流通,亦不予收兌。
金銀外幣等不准流通,但准人民持有。
三、戰地農糧:實施民生主義耕者有其田政策,及農田農有、自耕自享之原則。
將原「人民公社」各生產隊原有土地、耕畜、農具及耕地內之定著物等,以協議分配原耕作農民自行使用為原則,並採個別與合作方式並行。
原有自留地及自營副業一律歸其所有,自由經營。
戰地糧食,應以「因補於敵」為優先,不可依賴基地運補。
在戰地嚴格管制糧食,嚴防糧食流入敵區,並獎勵糧食輸入。
四、戰地工商:戰地工商事業儘速接管,恢復生產,以應軍民急需。
工商事業暫定為國營、地方公營、公私合營、合作經營、民營等五類型,逐步實施調整移轉。
工商業依其業別,分別組織同業公會,協助推行政令。
五、戰地交通:交通應以支援軍事與民生為優先。
接管應以公營為原則,統一機構調度指揮與搶修。
技術人員予以留用,對港埠、機場、鐵道、公路、航道保持暢通,嚴防奸細破壞。
交通維護應行分區責任制。
(張輔)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