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1 09:57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政權】
政權一詞,在國父的民權主義架構裏,有特殊的意義。
它是相對於治權來說的。
將政治的權力分為人民的政權和政府的治權,是政治學上一項創新的見解和貢獻,也是民權主義的精髓。
國父認為:「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人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就可以說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
又說:「中國有了強有力的政府之後,我們便不要像歐美的人民,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能夠管理。」
因為在我們的計畫之中,想造成新的國家,是要把國家的政治大權,分開成兩個:一個是政權。
要把這個大權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內,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權,可以直接去管理國事。
這個政權便是人民權。
一個是治權。
要把這個大權完全交到政府的機關之內,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國事務。
這個治權便是政府權。
人民有了很充分的政權,管理政府的方法很完全,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能夠管理。
政權包括選權、罷免權、創制權和複決權四種;
治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五種。
「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
這就是權能區分與權能平衡的道理。
國父曾繪圖表示如左:人民能夠實行四個政權,才算是全民政治;
在全民政治下,人民所行使的是直接民權;
人民行使了四種直接民權,才可以直接過問政治,才能作政治的主人。
選、罷免兩權,是人民對於民選公職人員去留的權力;
創制、複決兩權,是人民對於憲法及法律立廢的權力。
不過,由於中國地大人眾,人民直接行使四權,只能限於地方;
在中央則由人民選的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二十五條規定:「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由上可知,民權主義中所說的政權,是人民的四權,不是普通所說的政府權。
(馬起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