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成本法與權益法】 成本法與權益法為一公司長期投資於另一公司股票之會計處理方式。
所謂「成本法」,乃指投資帳戶照實支成本列帳。
投資利益僅包括所收到的股利而言。
當一家公司對於另一家公司流通在外的全部普通股,僅擁有一小部分時,則擁有投資之該公司(稱「投資人」)對於另一家公司(稱「被投資人」)所具控制權即甚少,或根本無控制權。
遇此種情況,投資人即不能影響被投資人之股利政策,而被投資人的利益達到投資人手上的僅有部分,也就是被投資人所支付的股利。
如此,當投資人對被投資人很少控制或無控制權時,所收到的股利代表投資人所實現之唯一報酬。
在此等狀況下,投資之會計處理,以採「成本法」為宜。
當投資人握有被投資人之足夠股票,而能對被投資公司的管理當局,行使相當重大的控制權時,被投資人所付的股利,當不再是投資報酬的一項良好衡量尺度。
蓋投資人可能會控制被投資人之股利政策,此時以應用「權益法」為宜。
當採用權益法時,一項投資最先是按取得股分時之成本列記,然後於取得之後,再依被投資人淨資產之變動而加以調整。
投資人在被投資人淨利中所占之百分比數,經被承認為一項投資利益,引起投資帳戶帳上數額的增加。
同時,投資人對於被投資人所發放股利之處理,視同為將投資轉變為現金,導致投資帳戶之帳上餘額減低。
一般而言,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權,即可視為具有控制權。
(曾憲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