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田賦】 我國土地稅,是田賦、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三者之通稱。
三者均為財產稅。
田賦與地價稅是以擁有土地為課稅基礎,未規定地價或已規定地價,但仍供農業使用的土地(主要為鄉村土地),課徵田賦;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主要為都市土地),課徵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移轉時之增值(售價大於成本之差額)為課徵基礎。
田賦所稱供農業使用之土地,是指農作、森林、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屋、曝場、排水等用途。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田賦之繳納,原則上是以稻穀或小麥等實物為之。
除不生產此等作物之土地外,不得以現金繳納,亦不得以其他實物繳納。
「田賦徵實」是我國田賦的一大特色。
田賦之課徵標準是「賦元」。
不同地目的不同等則,每單位土地面積的「賦元」各不相同,代表土地可能收穫之多寡,如地目為「田賦」的土地:一等則者,每公頃五○‧五二賦元;
二十六等則者,每公頃僅一‧二四賦元。
田賦徵實之數量,應徵收稻穀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應徵收小麥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不過,日前實際上均是徵收稻穀,不產稻穀之土地,折收代金;
且每賦元只徵收稻穀十三公斤,遠較稅法所定之二十七公斤為少。
田賦徵收時間,每年分上下兩期。
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通知單,寄納稅人以憑繳納。
(于明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