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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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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8:08: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受領遲延

 

受領遲延又稱為債權人遲延,乃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事實(民法第二三四條)。

 

債權人除依法律特別規定(民法第三六七條買受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祇有受領之權利,而無受領之義務。

 

因此,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之債務仍然存在,僅其責任因此減輕或免責而已。

 

受領遲延之要件為:一、債務之履行須經債權人之協力始得完成。

 

二、須債務人已提出給付,無論言詞提出或現實提出,均應使債權人處於可得受領之狀態。

 

所謂現實提出,即依債務本旨實行給付,如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不生提出之效力(民法第二三五條第一項),債權人雖拒絕受領,亦不負遲延責任。

 

所謂言詞提出即民法第二三五條但書所定「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之謂。

 

三、須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受領遲延之效力:一、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民二三七)。

 

二、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民二三八)。

 

三、債務人應返還之孳息以已收取者為限(民二三九)。

 

四、債務人得請求賠償因提出或保管之必要費用(民二四○)。

 

五、債務人得提存標的物或拋棄不動產之占有(民三二六、二四一)。

 

六、於雙務契約之場合,債務人得解除契約(民五○七)。

 

債權人受領遲延因下列事由而終了:一、債權消滅。

 

二、債權人為遲延之解除。

 

三、債務人撤回其給付之提出。

 

四、當事人合意延期受領,所生之遲延免除。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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