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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反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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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11: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反要約

 

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稱為要約(Offer)。

 

要約之相對人(或稱被要約人,Offeree)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者,依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在英美法上,則稱之為「反要約」(Counter-offer)。

 

例如甲稱願以新臺幣三萬元出售某特定之鋼琴一架與乙,二則稱願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向甲買受該架鋼琴是。

 

反要約使原要約喪失其效力,亦即使原要約人不再受其原要約之拘束,同時使原要約相對人(即反要約人)之承諾能力(PowerofAcceptance)喪失。

 

就此而言,與要約之拒絕(RejectionofOriginal)所生之法律效果相同。

 

不過,反要約除具有上述效力外,由於同時又為一新要約,故反要約人並應受其反要約之拘束,反要約相對人(即原要約人)並取得對反要約之承諾能力。

 

在英美法上,對於一般承諾發生效力時期,雖採發信主義,但對於將原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之反要約,則採達到主義,以保護交易安全與原要約人之利益。

 

(曾肇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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