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外匯管制】 所謂外匯管制(ExchangeControl),乃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於外匯交易加以直接的控制,以達成國際收支均衡、匯率安定的外匯制度而言。
在外匯管制制度下,不但匯率由政府決定,而且外匯的供給與需要,亦由政府加以管制。
在管理通貨制度下,各國大多需以某種措施干涉外匯交易,始能維持匯率的安定。
外匯資金較為豐富,而外匯市場又比較發達的國家,多以外匯平衡基金(ExchangeEqualizationFund)維持匯率的安定;
外匯資金不足,而外匯市場又未成熟的國家,或國際收支方面具有弱點的國家,則多實施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與外匯平衡基金同為維持匯率穩定的措施,然則,何以實行外匯管制而不實施外匯平衡基金,其主要原因,大致可歸納為如下四項:一、就促進國際收支均衡與維持匯率的安定言,外匯管制較外匯平衡基金容易達成目的。
二、若干國家缺乏採行外匯平衡基金的客觀經濟條件,諸如外匯資金不足、外匯市場或金融市場尚未健全,以及缺乏公開市場操作(OpenMarketOperation)的經驗等。
三、在經濟或政治不安的情況下,外匯平衡基金對於資本逃避,及外匯投機的抑制,不能發生實際的效果。
四、在經濟衰退或經濟危機期間,得以外匯管制措施,管制外國商品的輸入,促進本國商品的輸出,擴充國內生產,恢復經濟繁榮。
在外匯管制下,一國之居民,一方面必須將其自貿易或其他方面獲得的外匯,按照當局設定之官定匯率(OfficialExchangeRate)賣給有關當局;
另一方面,僅在管理當局所承認或許可之目的與額度的範圈內,依官定匯率購買外匯。
此時的官定匯率,通常為單一匯率,但有時亦可採用複數匯率。
前者稱為單一匯率制(SingleExchangeRateSystem),後者稱為複數匯率制(MultipleExchangeRateSystem)。
換言之,在外匯管制下,外匯管制當局在法律上為外匯的獨佔購買者,亦係獨佔供給者。
政府當局如此將該國全部之外匯資源(包括全部外匯,及以外幣表示的有償證券)集中持有的制度,稱為外匯集中制度(ForeignExchangeConcentrationSystem)。
外匯交易在實施外匯管制下,與在自由外匯市場下,有顯著的差異。
自由外匯市場的匯率,決定於外匯的供給與需要;
而這種供需關係又會因匯率的變動或資金的國際移動而得到自動的調整。
但是,在外匯管制下,匯率係由管制當局決定,外匯的供給與需要亦受控制,資金亦不能自由流出與流入。
這種基本的變化,乃使實際的外匯交易,發生很大的變化;
一方面,外匯銀行無法發揮調節外匯供需的機能,一方面匯率亦與購置力平價(PurchasingPowerParity)脫離,而成為武斷的匯率(ArbitraryRate)。
同時該國貨幣大多會喪失自由兌換性(Convertibility),而不能與他國貨幣自由兌換。
(倪成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