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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哲學●法家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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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1:03: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2 20:11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哲學●法家哲學

 

法家哲學法家思想,有齊管仲、鄭子產、魏李克、楚吳起、秦商鞅、韓申不害的事功導引,又有法治派之商君、勢治派之慎到,與術治派之申不害的思想進展,到了韓非,而有其集大成之法家哲學體系的建立。

 

事實上,孔門的再傳弟子,李克、吳起已走向法家。

 

就思想之流變言,儒家透過荀子,道家經由慎到,名家轉入尹文子,均已逐步推向法家一路,而墨家重法儀,主尚同之思想,已開法家風氣之先。

 

是韓非之政治哲學,自有其來自各家之思想淵源,正代表先秦諸子在此一危機時代中,日漸趨向客觀精神的轉變歷程。

 

商君的法治說,以為「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力主變法以圖強。

 

而治國之道,則在「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

 

法的規制,重在「設告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使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國富而兵強。

 

慎子的勢治說,依「桀為天子,能亂天下」的反省,天子的勢位是自然的,是桀的人為亂了天下,故只要消除桀之人為的錯誤與污染,就可以回歸自然無為的清靜和諧了。

 

申不害的術治說,依「吾無從知之,惟無為可以規之」之說,此無為而不可知的術,顯然由老子道家來。

 

道家從無為而開無不為,心無為虛靜,生命當下就顯自在自由。

 

此虛靜心有如一面清明的鏡子,可以無所不照。

 

落在申不害,人君無為虛靜,就可以神祕不可知,且清明無不知,君無不知臣下,臣下卻不可知君上,則臣下無不為君上所用矣。

 

韓非的人性論,師承荀子之由人之情欲來觀察人性的路子,卻不以人之欲求在體社會所引起之爭亂窮言性惡,轉而落在人心深處說,直就性之本身說。

 

性既自利,而「智,性也」。

 

心智又封閉於性之中,僅為成私遂欲的利害計量。

 

心不能自外於性之惡,二者相結,人內在遂漆黑一片,不似荀子雖言性惡,尚有一虛壹而靜的認知心,獨立在人性之外,足以師法禮義,化性起偽,透出一線光明,可為由惡轉善的橋樑。

 

韓非心性俱惡,道德規範與育師法兩路皆斷,已無以扭轉這一心性的沈落。

 

惟有訴之於賞罰之法,與君勢的威權了。

 

這是韓非師承荀子而又背乎荀子的轉關所在,也是韓非法家思想否定仁義道德,又否定知識學術之效用的根本原因。

 

據韓非之觀察,主人傭客固絕無道義情感存乎其中,彼此相處之厚,皆出乎利之相為,甚至夫妻之情、父子之親,在權勢的誘引,與自為心的計算下,均消逝無蹤。

 

心主計量,而所計量者惟己利一端,利在人心中的分量,遠超過情與愛。

 

人間之是非善惡,在利己的爭逐下,已失去道德上應有的價值判斷,而僅落在利害上,作相對的衡量。

 

天下父母心,亦「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以前者之慮其有後便,後者之計之無長利之故。

 

如是,人間最根深、最普、最無條件的父母之愛,為儒家所存養擴充,以為一切人倫道德之始基者,竟遭否定,韓非性惡論,至此已趨向極端,而告確立。

 

基於這一人性的論斷,韓非所面對的世界,是一「君臣交計」與「父子相為」的無情世界。

 

他將人性自利這一赤裸裸的事實加以揭露,使為政者正視此一事實,並轉而把握此一事實,做為治道的起點。

 

以為在國有常法,法有定準,與厚賞重罰,信賞必罰之下,則人性之自為,非但無害於國之治強,且成為國之治強的有力憑藉。

 

明君惟「設利害之道,以示天下」,則人人自會本其自為心,盡己之本職,以趨君國之公利。

 

因為天下臣民,不投入農戰行列,也不得遂欲成私,此聖人治國。

 

「固有使人不得不為我之道」,誘之以利,則人人必爭相來效,而有其必然之功。

 

如是,個人之私,與君國之公,在「利」上相接,而得兩全。

 

父子之愛、夫婦之情與君臣之義,都在權力欲與名利心的誘引爭逐下,被打散了。

 

所以人性最原始、最根本的內涵只有利害,人心最首出最重大的作用,就是利害的衡量。

 

人性人心內在無善,故價值的可能不在內而在外,一落在外,是以物質條件的利害關係,作為衡定價值的基準。

 

惟人人皆挾自為心,各圖己利,而相互間的利害立場又不免互異分歧,故利的價值,落在個人之私,而求其實現,必引生公私異利與君臣異利的利害衝突,只有超乎一己之私的體之利與君國之公,才是功利價值實現的可能對象。

 

問題是,如何消解此一衝突,如何結合此一分異,將人人自為的異利,納入君國共圖的公利。

 

故統合眾人異利的法,遂成為體社會的價值基準與行為規範,也成為君臣上下相結溝通的唯一媒介橋樑。

 

治國之道,以此為前提,亦由是而展開。

 

然這個法定的常規定準,常會受到世俗毀譽的牽制與干擾,國法賞而世俗毀,國法罰而世俗譽,毀譽是名,賞罰是利,而人之重名甚於重利。

 

所以國法賞罰的威脅利誘,甚至抵不過儒墨學說行誼所形成的世俗毀譽。

 

故韓非在以國法統合眾人異利之外,還要以國法賞罰統一世俗毀譽,也就是說,要禁抑儒俠,以獎勵農戰,國家只有一套價值基準,國法既是賞罰,又是毀譽,這叫「譽輔其賞,毀隨其罰」的賞譽同軌,否則「賞者有誹焉,不足以勸,罰者有譽焉,不足以禁」。

 

人性無善,價值在利,利落在物質條件的衡量。

 

韓非法家以為治道的寬嚴,要以民情的爭與不爭而定;

 

而民情之爭與不爭,要以物質條件的厚薄而定,也就是以人口與財貨的比例多少而定。

 

若人口少而財貨多,則民情不爭;

 

民情不爭,則仁義可治。

 

然依韓非的考察,當今之世人口多而財貨寡,民情必爭,「若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駻馬,此不知之患也」,故云:「上古競於道德,中世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

 

韓非以為時代不同,物質條件就不同;

 

物質條件不同,民情反應也不同;

 

民情反應不同,則治道也當變異。

 

故云:「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

 

又云:「聖人不期循古,不法常行,論世之道,因為之備。」

 

世異是時代不同,事異是民情不同,備變是對應的治道也不同。

 

世之事有異,為之備自當變革。

 

此之謂:「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事宜則有功。」

 

這是韓非落在治道上所建立之變古的歷史觀韓非的法家哲學,其理論根基有三:一是自利人性觀,二是實效價值觀,三是變古歷史觀。

 

他的政治哲學的體系,實築基在這三大前提上。

 

人心、人性內在無善,生命不能自作主宰,只能由國法外鑠,來定住生命的方向。

 

價值內在開發不出來,只能落在實效功利的講求,基於「民固服於勢,寡能懷於義」,與「民固驕於愛,而聽於威矣」的事實,威勢可以禁暴,德厚卻不足以止亂,故明主治國,「不養恩愛之心,而增威嚴之勢」。

 

試看,仲尼天下之聖人,周遊列國,海內悅服者不過七十弟子而已,只因為「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而魯哀公不過一下主,境內之民卻莫敢不從,哀公顧為君,仲尼反為臣,德治僅有適然之善,不如勢治有必然之功。

 

再說,人心自為自利,故「民智不可用」與「智士不足信」,自屬必然之結論,君王治國,要「一法而不求智,固術而不慕信,故法不敗,而官無姦詐矣」,勢者無不禁,可以治理萬民,術者無不知,可以統御百官,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為私」,如是一法而民智可用,固術而智士足信,又何必恃自善之民,何必待不欺之士呢?

 

法家哲學的體系,是由法、勢、術三者架構而成。

 

法的定義是「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

 

法是成文法、公布法,有普性、客觀性。

 

法通過賞罰的執行而深植民心,有強制性、權威性;

 

法是賞罰的依據,有標準性、規範性。

 

勢的定義是「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

 

勢是勝眾之資,是無不禁的統治權力;

 

君執柄以處勢,是統治權力來自生殺權柄的操執;

 

又云:「抱法處勢則治。」

 

是統治權力的操執,要以法為定準,才能天下平治。

 

術的定義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臣之能者也」。

 

因任而授官,是知人善任的參驗術;

 

循名而責實,是依法求功的督責術。

 

又云:「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臣者也。」

 

知人而後善任,授官而後責成,然如何知人,必君上潛藏自己,先為不可知,喜怒好惡不為臣下所窺知、所假借,臣下無以矯飾偽裝,君上始知臣下的真實形相,此為不可知的無為術。

 

依法、勢、術之定義,法言賞罰,勢言執柄,術言操生殺之柄,三者有共同疊合的地帶,此最能顯現三者的不同功能。

 

厚賞重罰的標準是法,信賞必罰的執行是勢,操執權柄的運作是術。

 

法的標準,通過勢的執行,才能必於民心;

 

勢的權柄,通過術的運作,才能穩立不墜。

 

由法、勢、術三者架構而成的哲學體系,是以「法」為中心的哲學體系。

 

從靜態結構言,勢的執賞罰之柄,操生殺之制,與術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

 

都歸屬於其上的法,是為法的充分實行而存在的。

 

有了勢的權柄操執,法行才能嚴必;

 

有了術的參驗督責,法行才能當明。

 

厚賞重罰的法,通過信賞必罰的勢,法行是嚴必強制了。

 

然可能未當不明,因為該賞未賞,該罰不罰,甚至賞錯了人,罰錯了人,所以通過術的明察判定,才能賞罰得當,是非分明。

 

否則,法行未當不明,法的標準性立即失落。

 

從動態發用言,勢的權柄操執,與術的潛御眾端,都在其上之法的規範下,去執行、去運作的。

 

勢的執行要「明法制,去私恩」,術的運作要「奉公法,廢私術」,在法的規範下,去私奉公,這就是「抱法處勢」,就是「循名而責實」。

 

否則,法制不立,勢成專制獨斷的私恩,術成陰深險忍的私術,法的規範性亦告消失。

 

法的標準性與規範性一失去,法的理想性也就崩解不存了。

 

韓非法中心的哲學體系,理論上最大的困結在何者立法的問題。

 

有了法,勢與術的歸屬固有了標準;

 

有了法,勢與術的發用,也有了規範,問題在法從那裏來,誰來立法。

 

依韓非對天下智士的不信任,法僅能由君王立,而君王又是「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的中人,中主不必智,何能立治強公利的法?

 

中主不必賢,怎能守治強公利的法?

 

君可立法,亦可廢法,是法毫無客觀的保障,法的嚴明性不在法的自身,法完全不能保護自己,而僅能維繫在君王一時的意願。

 

且韓非又以法來否定博聞辯智的孔墨,與修孝寡欲的曾史,此以政治壓制道德與學術的價值理想,是法跨出了它自己的界域,不免封閉了思想,窒息了生命,毋寧是法家哲學最大的沈落。

 

先秦諸子到了韓非,也就走進死巷,接近尾聲了。

 

他的哲學,經由秦始皇、李斯,建立了秦漢大一統之局,也造成了焚書坑儒的歷史大悲劇。

 

韓非的精采在此,韓非的限制也在此。

 

(王邦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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