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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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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4:09: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說明

 

Explan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說明」對一個事件、一項行動之如何可能以及為何發生的分析,亦即將不知的事物變成已知的事物。

 

自狄爾泰(W.Dilthey)以來,說明歸入於自然科學所使用的方法,而理解則是人文科學的方法。

 

邏輯實徵論者對於「說明」的觀點就是一種因果關係的分析。

 

因果分析的說明是在某個事件的時機裡尋找一連串原因與結果的系統聯結;

 

在這個系統中,由於一組現象有規則地相伴發生,而形成一種法則或是似法則(lawlike)的關係。

 

因此,當前一個條件成立時,即可預測下一個結果的出現。

 

據此可以說明「為何某個事情是必然的」或者「某些事情如何可能」。

 

在自然科學中,透過假設的建構,而將因果連結加諸既有事物上,使得自然界便於預測與控制;

 

然而在近年來自然科學的研究裡,也逐漸發現,許多現象難以依據法則性的因果關係來準確預測與說明。

 

漢培爾(CarlGustavHempel)排斥狄爾泰以來對於理解與說明二分的方式,倡導統一的科學方法論,認為「演繹-法則」模式(deductivenomologicalmodel)能應用到社會科學的說明。

 

馮萊特(GeorgHenrikVonWright)則依循二分的路線,在社會科學中建立了因果論與目的論說明的理論。

 

馮萊特認為,目的論說明必須先行掌握對某種行為意向性的了解。

 

典型的目的論說明方式是:「A發生,以致B應該會發生」;

 

行動者試圖讓B發生,所以才讓A發生,但A、B之間是必要條件的關係,所以目的論說明的正確性並不依賴A、B之間的法則關係。

 

在社會科學中涉及行動者的意向性,而意向的難以推測或確知,增加說明的不確定性。

 

因果論說明方式則是:「A發生,乃因B已發生」,A與B是法則關係。

 

馮萊特認為,由於行動者可以操縱因果關係,主動在一個事件過程中製造助力或阻力,使系統產生變化;

 

也可以不加干預地觀察系統內所發生的一切。

 

因此行動者的能力與作為在因果論說明中必須納入考慮,而社會科學的說明正因為存在行動者的因素,而不存在普遍律;

 

事件之間至多是準因果關係,無法作因果說明。

 

阿佩爾(K.-O.Apel)也認為因果說明應包含「行動自由」的概念;

 

行動不能以因果決定論而分割成幾個可以觀察的事件。

 

他也認為說明--自然科學、理解--人文科學的二分法不是截然畫清的。

 

事實上,以因果論來說明自然科學現象已不完全可行,而社會科學或歷史的說明中也能應用到準因果關係。

 

而說明不僅限於因果說明,更有目的論的說明,應用端視狀況而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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