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體育)】 Spor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Sport一詞的語源最早來自古拉丁語desportare,原指「搬運、帶開」的意思(des=away,portare=carry),後演變為消遣、解悶娛樂與改變個人日常生活之意。
至中世紀,此詞在法語轉變為desport一詞,至十四世紀,英語將其轉變為disport一詞,十五、六世紀再演變為Sport一詞,並一直沿用至今。
Sport一詞之中文譯文最初並未統一,有譯為「競技」或「競技運動」者,近年則以「運動」一詞最為普遍。
至於運動之定義,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者泛指一切之遊玩、消遣、遊戲或身體能力之比賽,不論為室內或室外活動均屬運動之範圍。
例如一九七五年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在〔歐洲全民運動憲章〕中,將運動定義為包括競技運動、野外活動與健康活動等在內的各種身體活動。
狹義的運動,則僅指具競爭性、規則性的身體活動。
如根據國際運動與體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CouncilofSportandPhysicalEducation,簡稱ICSPE)一九六四年於東京所發表的〔運動宣言〕(DeclarationonSport)而言,運動的意義為:1.凡具有遊戲特質而出之於與他人比賽或自我奮鬥形式之一切身體活動,稱為運動。
2.如果活動具有比賽性質,則比賽必須在優良的運動員風度下進行,缺乏公平競爭理想的運動,不能稱為真正的運動。
由此狹義的定義可知,運動成立的要素為:(1)運動必須具有遊戲特質(參見「遊戲」);
(2)運動比賽必須公平競爭;
(3)運動可分成與別人比賽的身體活動,與自我奮鬥形式的身體活動(如登山、溯溪)。
另外以學校體育的觀點而言,運動被認為是體育實施之手段,透過各項運動達到體育教學的目標。
就史實而言,運動起源於原始社會人類在閒暇時間所從事之娛樂活動,在古希臘發展為古代奧林匹克的祭典競技,在中國則有各種民俗性身體活動綿延至今。
運動的原始形態含有勞動生產、節慶儀式行為的成分,後經生活條件的改善與社會的需要,逐漸演變為規則性、技術性與組織性的活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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