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學】 Hermeneutic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詮釋學廣義的解釋為意義之理解(understanding)或詮釋(interpretation)的理論或哲學。
由於意義經常有許多歧義,須透過理解詮釋方能把握全部涵意,詮釋學即是探究如何形成理解及如何實踐理解之科學理論。
詮釋學之遞嬗,依其對「理解」的探索過程中著重點不同,略可分為:傳統詮釋學、近代詮釋學、當代詮釋學等三個時期。
傳統詮釋學之源流可遠溯希臘「荷美斯」(Hermes)神話。
相傳荷美斯乃天神之信使,負責將眾神意旨轉譯、解釋並傳達給世人,但眾神之意旨透過語言、文字之轉譯傳達,往往變成既清晰又隱晦,似是而非。
為能真正明瞭諸神之意旨,因此對於語言、文字有理解詮釋之必要,詮釋學由是而生。
詮釋學形成之初,極重視語言涵意脈絡之確定及揭露象徵所蘊涵之旨意。
中世紀後詮釋學廣泛應用於神學、文學及法學方面,用以解釋聖經、文獻典籍及各種法典等,此時詮釋學可稱作是一種正確理解之技術。
近代詮譯學始於史萊爾瑪赫(F.D.E.Schleiermacher,1768~1834)。
史萊爾瑪赫是第一位於意義詮釋過程中,專注於「理解過程」之探究者。
他並將理解過程區分為「文法理解」及「心理理解」,強調理解在於回溯作者思想及意識,並將作者之內在精神再現。
易言之,詮釋學即是重建作者創造之過程。
其後,狄爾泰(W.Dilthey,1833~1911)從精神科學觀點,強調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應嚴格區分,自然科學之探究應只作因果解釋,而精神科學之整體性及獨特性,則應訴諸意義之理解。
故他以生命概念為基礎,認為一切「生命表現」皆可透過擬情之再體驗來理解,藉此而建構出具歷史意識探究之理解過程。
狄爾泰以為詮釋學乃精神科學之普遍方法論。
當代詮釋學主要包括哲學詮釋學、方法論詮釋學及批判詮釋學等三思潮。
哲學詮釋學代表人物嘉達美(H.G.Gadamer,1900~)認為理解是「此有」(Dasein)之存有方式及開顯自我之進程,而詮釋學應奠基於存有論之基礎,深化成一種哲學探究,以作為一切科學理論之堅實基礎。
嘉達美並強調理解立基於歷史傳統上,藉語言之中介而行,人無法脫離歷史傳統而獨存。
即哲學詮釋學主張理解乃真理、自我之彰顯,反對方法之宰制,並強調歷史、傳統及語言在彰顯過程中之重要性。
方法論詮釋學代表人物呂克爾(P.Ricoeur,1913~)認為哲學詮釋學雖經存有論而深化詮釋學之涵意,但忽略方法論之重要性,實難達成全部之理解。
因此強調透過方法論之迂迴路徑而達到存有論之層次,才是較真確之途徑,故提出「方法之迂迴」概念,藉以提供經典詮釋規則,並據以仲裁不同詮釋之衝突。
批判詮釋學代表人物哈伯瑪斯(J.Habermas,1929~)承繼法蘭克福學派(FrankfurtSchool)之批判理論,將詮釋學思想帶入社會科學方法論中,發展出批判詮釋學。
哈伯瑪斯之重點在於社會科學理論與社會實踐關係之探討,認為個人居於社會歷史與傳統中是不爭之事實,但必須透過理性反省及不斷自我批判過程,將社會歷史傳統中宰制、扭曲溝通情境因素一一呈顯並消除,才能獲得真正無宰制之溝通環境,理解、對話方得以實現。
即批判詮釋學強調溝通理性,旨在建立理想溝通情境及獲得溝通能力,以確證理解之合法性及客觀性。
詮釋學之旨趣,有兩方面涵意。
就消極性而言,詮釋學反對實徵主義所主張之方法論一元化觀點,即把科學經驗分析方法及因果解釋法則應用到社會科學探究中,而忽略主體性之考量及偏重工具理性與技術之傾向。
就積極方面而言,詮釋學以人類主體性為基點來建構生活世界之意義,強調自我省察、批評及人際關係互為主體性溝通之必要性。
即詮釋學旨在透過人類主體性之開展,形成互動之對話情境,以建構出合理並和諧之生活世界關係。
就教育學方面言,教育本質之討論、方法論之探究、教育對象主體性之啟迪、自省能力之培養,向來被視為教育學之主要探討範疇,而詮釋學理論諸多特性對前述幾個領域,多能發揮助益。
故從詮釋學角度來探究教育問題,頗能深入理解教育本質而有助於教育之實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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