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額】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解額為科舉時各地方解送入試之名額,亦即各地方准許解送舉子參加省試之名額。
關於解額的訂定,宋朝是採取比例制,而明、清則是定額制。
宋制,依〔宋會要輯稿‧選舉〕,太祖開寶五年(972),規定除諸道州府可以解送舉子外,國子監也可解送,惟名額均未訂定。
太宗至道三年(997),詔命兩京國學及諸道州府,今後發解進士科每百人只解二十人,九經以下諸科亦是,亦即發解人數為應解試人數的十分之二,但未固定各地人數的總額。
發解的比例,至英宗初已有改變。
歐陽修〔論逐路取人劄子〕指出,東南州軍約百人取一人,而西北州軍約十人取一人,實因東南習進士科人數較多之故。
南宋時,比例雖有調整,但原則不變。
至於國子監方面,真宗大中祥符時名額是,進士二十人,諸科十人。
仁宗天聖初先增至四十人,再增至五十人。
神宗時,依〔續資治通鑑長編〕,因王安石推動教育改革,故一度將開封府部分名額撥給太學,以吸引士子入學。
元豐三年(1080),甚至將全部名額撥太學,共計六百人;
元豐八年,則又分開,太學五百人,開封府一百人。
哲宗紹聖時曾再度恢復元豐三年之制。
徽宗宣和時,則依元豐八年之制,太學名額五百人,惟其中二十四人撥滑州,餘四百七十六人。
南宋時,太學仍有解額,但名額不詳。
明制,據〔明史‧選舉志〕,自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八月起,京師行省各舉鄉試(按即解試):直隸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皆四十人,廣東、廣西皆二十五人,才多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鄉試之額,洪武十七年詔不拘額數,從實充貢。
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額;
其後漸增。
清制,據〔清史稿校註‧選舉志〕,鄉試解額,順治初,定額從寬,順天、江南皆百六十餘名,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雲南自九十餘名遞減,至貴州四十名為最少;
俱分經取中。
此後,各地解額或增或減。
綜觀解額的實施,其名額的分配實有顧及各地文教差異,使偏遠落後地區之士亦有參加考試之機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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