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視學為清末民初教育行政機關所設置之視導人員;
其名稱最先見於光緒二十二年(1906)所訂頒之〔學部官制〕,於學部內設視學官,唯無定員,形同虛設。
同年四月二十日,學部〔奏定各省學務官制辦事權限並勸學所章程摺〕,於每省設學務公所,置提學使一人,主管一省之教育行政。
提學使之下,分課辦事,並設省視學六人,由提學使議請督撫扎派曾習師範或出洋遊學並曾充當學堂管理員、教員積有勞績者充任。
省視學之職責,係承提學使之命令,巡視各府、廳、州、縣學務。
至於縣視學,據同年所頒之〔縣視學章程〕之規定:「各州、廳、縣勸學所設視學一人,兼充學務總董,選本縣紳於年在三十以外,品行端方,曾經出洋遊學或曾習師範教育者,由提學使扎派充,即當駐各廳、州、縣城內,稟承地方官監督辦理學務,並以時巡察各鄉村市鎮學堂、指導勸誘、力求進步。」
宣統二年(1910),〔改訂勸學所章程〕公布,規定:「勸學所設勸學員長一人,稟承該管長官辦理勸學所一切事務;
勸學員長得兼充縣視學。」
民國成立,元年(1912)八月三日,臨時大總統以命令公布〔教育部官制〕;
教育部設總長,下置視學十六人,承長官之命,掌學務之視察。
民國十四年,國民政府成立於廣州,次年設教育行政委員會以司教育行政;
其行政事務廳內設督學處。
自此以後,歷經大學院制與改制後之教育部,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內之教育視導人員,視學之名遂由督學所取代。
在省級方面,民國二年(1913)之省教育行政機關為省公署之教育司,設有視學員四人;
六年,省設教育廳,廳設省視學四至六人。
北伐成功,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一度改行大學院制,省級亦配合試行大學區制;
唯時間既短(不及兩年),試行者亦僅三地區,不久全國仍行教育廳制。
十八年,〔省市督學規程〕公布,各省教育廳設督學四至八人,直轄市教育局設督學二至四人;
且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長官遇必要時,得聘任專門視察員。
於是視學之名,在省級遂由督學與視察所取代。
至於地方,民國改元,縣仍設視學一人,並兼充學區總董;
民國三年六月十七日,教育部通咨各省今設道縣視學,每道至少二人,每縣至少一人;
七年四月三十日,〔縣視學規程〕公布,規定每縣設視學一至三人;
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縣教育局規程〕公布,各縣設教育局,由局長一人、視學及事務員若干人組織之。
北伐後,十九年(1930)七月,〔修正縣組織法〕公布,縣教育局(或科)設督學若干人;
至此,視學之名遂在中國教育史上全部消失。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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