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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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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5:28: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善會

 

Association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善會是由平信徒(間或亦有聖職人員)成立的在俗團體;

 

其目的為培養更成全的生活,推行公共敬禮,或傳布基督福音,辦理慈善事業,以基督精神振奮現世秩序等;

 

受現行〔天主教會法典〕二百九十八至三百二十九條之規範。

 

在天主教會史裡,此類善會之蹤跡首見於使徒時代耶路撒冷的基督徒團體中。

 

在羅馬教難時期,為了自衛等目的,成立有法人社團,其中葬死協會(CollegiaFossorum)以埋葬亡者為目的。

 

在東方的君士坦丁第四世紀有葬儀會(Ascetoria),幾乎同時在雅典有以照顧病患為目的的團體。

 

在西方卡羅林(Carolingian)時代,聖職人員與教友中興起了一些聯合會,其中大都以從事敬禮事務為目的。

 

第六世紀相繼興起若干祈禱善會,名fraternitas,societas,consortic,societatesfraternae;

 

其目的為會員靈修生活的互助,會員過世後,為之獻彌撒、祈禱、行慈善。

 

在羅馬一聖堂中甚而有數位神父專職負責為已亡會友獻祭四十臺並行慈善。

 

有些善會不只有教會當局的批准,還有政府的認可。

 

此等善會現在由共同守則來規範,重要者為:1.由教會主管當局成立者稱公立善會,由信徒私自協定成立者為私立善會。

 

2.任何善會皆應有其規章,載明其名稱、宗旨、會址、管理、入會條件、運作方式等,並經教會當局批准。

 

3.非得教會主管權利人之同意,任何善會不得冠以「天主教」名稱。

 

4.任何善會皆受聖座(教廷)監督,教區性的善會或在教區內的善會,則受教區首長監督。

 

5.收錄及開除會員應依各會之章程辦理。

 

會員享有頒給該會之權利及特恩、大赦及其他精神恩澤。

 

6.同一個人可以參加多個善會。

 

修會人員徵得上司同意後,亦可照章加入善會。

 

7.善會成員分享某修會之精神,在同一修會高級上司管理下度使徒生活,追求基督化成全,稱某修會之第三會。

 

8.在非聖職人員組成的善會內,平信徒得擔任主任職。

 

輔導司鐸除該會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該職務。

 

9.在政黨內負責指導職務者,不宜在直接從事使徒工作的公立善會內擔任主任。

 

10.公開放棄天主教信仰、或與教會共融斷絕、或遭開除教籍科處或宣判者,不得有效加入公立善會。

 

11.合法成立之公共善會依章有權持有並管理其財產,唯應向教會當局忠實報告收支帳目。

 

12.信徒之私立善會,依〔教會法〕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享有自治權,唯仍應受教會當局之監督。

 

13.平信徒應推崇屬靈宗旨的善會,對以基督精神提振現世秩序的,尤應推崇。

 

14.善會之間應設法彼此合作,並培養其成員從事適合的使徒工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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