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衝突管理法】 StructuralMethodsofConflictManage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結構性衝突管理法」指用調整組織結構的方法以處理組織所發生的衝突。
在衝突管理中,行政人員可採取下列七種結構性方法加以處理,俾降低衝突。
1.人員的輪調:人員輪調一方面可消除個人因認知不同所產生的各種誤會,另方面可增進受輪調成員的經驗和歷練。
例如將學校教學組長輪調擔任訓育組長,以增進其對訓導處工作任務及困難的了解。
2.利用連鎖位置:亦即選擇某一衝突雙方皆可信賴且身居雙方要衝的人物,做為居間「連鎖」的位置,以協調整合衝突的雙方。
例如為了減少大學各學系主任和會計室主任在教學設備預算使用上的爭執,可以委請總務長充當協調其間的連鎖位置。
3.建立整合性的部門:在衝突雙方之上,另設一個較高層次的部門來整合雙方的歧見,例如如果某學院學生輔導中心和生活輔導組經常在違規學生的個案處理上存有歧見,則應委由全校性的訓育委員會進行意見整合的工作。
4.以增加庫存做為緩衝:為減少某一部門對另一部門在某一資源上的依賴,可以增加此一資源的庫存量,以減少衝突發生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教師經常抱怨某些消耗性教學用品的請購時間太久,則可以增加這些用品的庫存量,以減少教師和教務處採購人員之間的衝突。
5.提供相同資源以減少互依:提供衝突雙方彼此所需之各種資源以減少互相依賴,例如一學院在每一個教室各設有一套視聽教學設備,以消除教師爭用視聽教學設備之窘境。
6.物理上的隔離:將激烈衝突的雙方先予隔離,待雙方冷靜後,再予解決問題。
此外,亦可將較常衝突的雙方成員,安排在不同的辦公場所,以減少其互相接觸的機會。
7.限制互動的機會:將兩個因為人格需要或價值理念不同而常起衝突的成員,安排擔任不同的工作任務,以減少其工作上互動的機會。
將具有權威性格的教師和具有獨立自主需求的教師,安排在不同的任教年級,即是一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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