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是國務院就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總則、設置標準、學校名稱、審批驗收、檢查標準及附則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的規章。
該條例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布,全文共六章二十八條。
其目的是為加強高等教育的宏觀管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的教育品質,促進高等教育有計畫、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該條例所稱的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專門入學考試的高級中學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的設置,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批准。
國家教育委員會應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辦學條件的實際能力,編制全國普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結構,妥善處理發展普通高等教育與發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和基礎教育的關係,合理確定科類和層次。
國家教育委員會應當根據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招生及分配面向以及現有普通高等學校的分布狀況等,統籌規劃普通高等學校的布局,並注意在高等教育事業需要加強的省、自治區有計畫地設置普通高等學校。
凡通過現有普通高等學校的擴大招生、增設專業、接受委託培養、聯合辦學及發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徑,能夠基本滿足人才需求之地區,不另行設置。
設置普通高等學校,須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達到大學本科畢業文化水平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
同時,還應當配備專職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專業的負責人。
設置普通高等學校,須按條例規定配備與學校的專業設置、學生人數相適應的合格教師。
設置學校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須有穩定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設置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學科門類、規模、領導體制及所在地等,確定名實相符的學校名稱。
國家教育委員會每年第三季度辦理設置普通高等學校的審核批准手續。
設置普通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請,逾期則延至下一年度審批時間辦理。
經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學校,從批准正式建立招生之日起十年內,應當達到審定的計畫規模及正常的教師配備標準和辦學條件。
國家教育委員會或其委託的機構負責對此進行審核驗收。
該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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