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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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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4:15: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德國)

 

[GeneralLand-SchuleReglement](German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普魯士邦立學校通則〕又稱為〔一七六三年邦學校法〕(GeneralLand-SchoolRegulationsin1763),為普魯士(Prussia)教育法規名稱。

 

一七六三年四月間,普魯士菲特烈二世(FriedrichII,1712~1786)下令,由任職於柏林議會(BerlinConsistory)的赫克爾(JohannJuliusHecker,1707~1768)草擬完成,並於一七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頒布。

 

該法規為普魯士最初的普通學校法規,亦是其實施初等教育的基礎。

 

立法的原意,是有鑑於青年教育有被忽視之嫌,以致使青年愚昧無知,菲特烈二世遂頒布該法;

 

其目的在防止與減少極為不適與有害基督教信仰的文盲,而使今後各學校中能訓練與教育出更為開化與有品德的臣民。

 

該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實施強迫教育,規定凡自五歲至十三或十四歲的兒童,一律須就學,所有學徒,一律須受教;

 

學生學成後,須通過教士所辦的國家考試,始得發給證書;

 

規定修業的時數,規定主日學及暑期教育;

 

學生入學須繳學費,至於貧苦兒童,則由政府或教會支付;

 

規定學校就學兒童的調查,對凡未送子女就學之父母科以罰金;

 

教師受聘前,須獲國家督學及教會公會(ChurchConsistory)同意並取得執照,始可任教;

 

凡不適任的教師,則一律予以停職或免職;

 

新設的國家督學定期視導各學校;

 

凡神職人員,一律不得對非其教區的、不識字的或不懂福音基本原理的兒童,施行堅信禮,或准其領受聖禮。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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