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統籌規劃,協調發展」是指大陸地區發展教育事業的基本原則和發展戰略。
統籌規劃是協調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對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特別是教育決策部門的要求;
協調發展是統籌規劃的結果,也是教育事業發展的內在要求。
一九七八年,由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文科教學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就指出:「高等學校文科的專業設置和發展規模,必須根據新時期總任務的需要和學校的條件,統籌規劃。」
一九八五年五月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為了加強黨和政府對教育工作的領導,成立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針,統籌整個教育事業的發展,協調各部門有關教育的工作,統一部署和指導教育體制的改革。」
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三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中又進一步指出:要加強對教育發展的統籌規劃,合理調整教育結構和布局。
高等教育要逐步擴大省級政府的教育決策權和統籌權,實行分層統籌規劃,促進各種類型高校間的聯合與協作,調整高等教育的布局。
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對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負有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的責任。
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應在政府統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鼓勵社會各方面聯合辦學。
基礎教育主要由政府辦學,同時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多管道、多形式辦學。
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實行「民辦公助」、「公辦民辦」等形式。
企業舉辦的中小學在有條件的地方在政府統籌下也可逐步交給社會來辦。
特別強調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於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統籌決策作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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