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獎勵要點〕】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1994)十月二十九日以(83)中字第○五八二八四號函頒布〔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獎勵要點〕如下:1.科別:(1)人文及社會學科教師:現擔任國語文、英文、歷史、地理、公民與道德、童軍教育、生活與倫理及美勞、體育、音樂、團體活動、輔導活動、藝能及特殊教育等科目教學者;
(2)科學教師:現擔任數學、物理、化學、理化、生物、地球科學、基礎科學、健康教育、自然科學、資訊、工藝等科目教學者。
2.獎勵類別:(1)教學優良獎;
(2)特殊貢獻獎;
(3)教具創作獎;
(4)研究著作獎。
3.等第及名額:詳見下表。
4.推薦或申請資格:(1)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任教師,並經各該科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2)第五點之(1)之同級學校校長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5.推薦或申請條件:(1)教學優良獎:從事中小學教學研究,輔導學生參加競賽、展覽活動,指導學生校內外教育活動,編寫補充教材、學生課外讀物,參加課程教材實驗研究,從事區域性教學輔導工作等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2)特殊貢獻獎:服務於特殊偏遠地區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之現任教師,對教學有特殊貢獻,成效卓著,有其具體事蹟者;
(3)教具創作獎:創作新式教學儀器或教具,使用於教學有良好效果,並提出創作成品及其具體之教學報告者(職業學校方面,限基礎科學作品);
(4)研究著作獎:申請者於最近五年內,完成並經正式出版(出版品為以機械印製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布之文書、圖畫。)
、公開發行與教學科目有密切相關之研究著作,有利於教學改進者。
但不包括博、碩士學位之論文,暑期進修研究報告、教科書、補充教材、文學創作、翻譯外文書籍。
受政府機關委託或支助之研究報告申請本獎勵,另歸類評審,獲獎者由教育部頒發獎牌,不發獎金。
推薦或申請本項(1)至(4)之各類獎勵,每人當年度僅限選擇人文及社會學科,或科學教師中一類之一件(共同作者亦同),並應詳細註明類別;
如係共同作者,不能再接受推薦或申請其餘各類獎勵。
凡曾獲得其他全國性獎勵,並獲頒獎金之作品、事蹟均不得接受推薦或申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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