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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作量(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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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0:19: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師工作量(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師工作量係指學校規定每一教師在學年內所應完成的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數量。

 

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各有特點,因而對教師工作量的要求亦有不同。

 

在中小學,教師一般無科研任務,只有教學工作量和其他工作量的要求,加之教職工人數依國家制定的編制標準實行定編,所以教師只要承擔學校安排的各項任務,學校嚴格按照教學計畫上課,便能達到完成工作量的要求,無須另行制定教師工作量標準。

 

一九八六年二月,國家教育委員會決定在全國中小學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並頒發了〔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作為開展職稱的評聘工作,其中包括對教學工作量進行考核的準則。

 

(參見「高校教師工作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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