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官制〕】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辛亥革命成功,中華民國政府成立於南京;
臨時大總統於民國元年(1912)八月三日公布〔教育部官制〕,其後並經過民國二年與民國三年兩次修正。
依據〔教育部官制〕的規定,教育部直隸於大總統,管理教育學藝及曆象事務,置總長一人,承大總統之命,管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並所轄各官署,對於各省巡按使及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監督指示之責,於主管事務對於巡按使及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呈請大總統核奪;
置次長一人,輔助總長處理部務;
下置參事,掌擬訂法律命令事務,祕書,掌管機要事務,視學,掌學務之視察。
教育部之組織,分設總務廳及普通教育、專門教育、社會教育三司;
各司及總務廳均分科辦事。
依據〔教育部分科規程〕(元年十二月公布,二年十一月修正),總務廳分祕書處、編審處及文書、會計、統計、庶務四科;
普通教育司分設四科:第一科掌師範教育有關事項,第二科掌中學教育有關事項,第三科掌小學教育有關事項,第四科掌實(職)業教育事項;
專門教育司分設三科:第一科掌大學教育有關事項,第二科掌專門學校事項,第三科掌留學及學術團體事項;
社會教育司分設兩科:第一科掌博物館、圖書館等有關事項,第二科掌通俗教育等有關事項。
各司各置司長及僉事主事等,分掌及助理總務廳與各司事務。
除此而外,教育部尚置技正、技士及雇員,分司技術與繕寫等事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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