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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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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9:38: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責任

 

PädagogischeVerantwortung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責任指學校中教師的教學或訓育,及教育行政機關的任何措施,都應該是透過理智思慮後發乎教師或行政機構自由意志而抉擇的行為,也因此應該承擔起行為的責任。

 

責任是倫理學中十分重要的概念,任何具有獨立自主人格者都應為其行為負責。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在其〔尼高邁倫理學〕(NicomacheanEthics)中曾以為道德行為成立的主要條件在於行為者必須要認識其作為者為何;

 

在認識之後還要訴諸於理智的抉擇,且抉擇是為行為本身,而非基於外在條件;

 

同時在抉擇之後仍須繼之以反覆的行動。

 

亞里斯多德強調,凡是由於外力的逼迫或心智不清所產生的行為,在道德上不應予以譴責,亦即是,沒有自由抉擇就談不上道德責任,道德責任應以具理智判斷之自由主體為其先決條件。

 

屬於教育領域的道德責任就是教育責任,這種教育責任是以教師個人或學校、教育行政機關等獨立行使權力進行某項措施的機構為其責任主體,至於其責任的對象則由行為者本身及其行為、和行為所及的學生或別人,乃至於相關的社會以至世界。

 

從文化的觀點看,教育是一種以師生關係為主軸的價值傳衍與價值創造的過程,有高度的價值要求,所負責的對象不僅止於此時此刻的行為或對象而已,教育責任與一般行為責任不同,係基於三個特徵:(1)教育行為所直接面對的對象是未成熟的個體,當教師或教育機構發動一項教育行為時,除了要為此行為所涉及對象的現實狀況承擔責任外,同時由於受教者的未成熟,具有無限開展的可能性,教育者也必須要為受教者的未來發展負起責任。

 

因此教育者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應該慎重考慮對於受教者可能的深遠影響而戒慎謹惕。

 

(2)教育責任應對受教者與文化價值間的互動過程負責任。

 

個體開展的可能性包括兩方面的意義,一是容受社會文化價值而達成社會化的要求,一是開創新價值,形成個人獨特的價值體系與人格特質。

 

這兩者間如何取得適當的平衡,為教育工作者所應嚴肅面對的課題。

 

(3)教育的最終旨趣在於文化的不斷更新與文化理想的提升,教育工作者必須以此種高超的文化理想為其標的,在從事教育行為時,應該面對高遠的文化理想的提升而負起責任,如此教育才能獲得永恆的動力。

 

但在當前舉世邁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前述文化觀點的教育責任已經面臨了嚴重的挑戰,隨著資訊的發達,教師的「傳道、授業、解惑」功能已經有一部分為各種傳播媒體所取代,社會的價值觀也逐漸走向功利。

 

一力面教師所代表的文化與價值權威開始動搖,另方面當時利益的滿足取代了高遠的文化理想,遂使校園中賴以維繫師生共同關係的基礎發生動搖,教育功能也大大抵消。

 

當務之急唯有賴教師從體認自己所具有的教育責任開始,從而樹立教師的專業權威,培養自身處事的謹嚴性與對學生的耐心,發揮教育愛與圓熟的教育智慧(PädagogischerTakt),方能維持校園倫理,重新發揮教育的真正功能。

 

教育責任的起點面對的是未成熟的個體,中點是文化價值與個體之間的傳衍與創新的過程,最終是在這個過程中可能開展與提升的文化理想。

 

為了有效維持校園倫理與發揮教育功能,教育宜體認到教育責任的對象不只是學生的改變,更是學生與文化價值的互動過程及文化理想的提升,如此才能導引學生趨向文化理想。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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