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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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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8:31: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專科學校組織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十八年(1929)七月,國民政府教育部訂頒〔專科學校組織法〕,計十三條;

 

明定專科學校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教授應用科學、養成技術人才為宗旨。

 

國立專科學校,由教育部審察全國各地情形設立;

 

由省、市政府設立者,為省立或市立專科學校;

 

由私人或私法人設立者,為私立專科學校。

 

專科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須經教育部核准。

 

專科學校設校長一人;

 

教員分專任及兼任兩種。

 

專科學校學生須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專科學校修業年限為二年或三年;

 

學生修業期滿,考試成績及格,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

 

私立專科學校校董會之組織及職權,由教育部定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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