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十九世紀教育行政系統】 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Systeminthe19thCenturyinEngland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由於英國人向來認為教育應由教會及私人興辦,所以國家辦理的教育與西歐國家相比,開始得相當晚;
而其教育行政制度在十九世紀中期以後才出現,且由政府的不同部門及單位負責不同教育活動的形式。
根據柯提斯及包特伍德(Curtis&Boultwood)在〔英國教育史概論〕中之論述,十九世紀中期以後英國在中央層級的部門,其負責之業務與學校教育有關的共有五個,分別是:1.一八五六年成立的教育部(EducationDepartment):主要負責初等教育事務,但是對於捐立的初等學校(En-dowedElementarySchools)卻無管轄權,因其乃由慈善委員會負責;
此外其對於屬於中等教育卻共用初等教育基金的高級學校(HigherGradeSchools)也有管理之權。
至於高等教育部分,透過對於師資培訓法規之訂定,也擁有了部分權力。
2.慈善委員會(theCharityCommission):主要負責中等教育事務,但對於前述的捐立初等學校,也有管轄權,然而也有一些中等學校不屬於此委員會管理,如公學及在一八六九年〔捐立學校法案〕通過前設立不滿五十年之中學。
3.一八五二年成立之科學與藝術部(theDepartmentofScienceandArt):乃透過其自定之考試,獎助提出成功的候選人之學校,故各類型之學校,如捐立之文法學校、高級小學、技術學校、夜間班(eveningclass)及學院等均可受惠於此部。
4.農業委員會(theBoardofAgriculture):雖然對於初等學校並無管轄權,但是對於捐立之文法學校、夜間班、大學學院等涉及農業教育之機構,均可督導並給予獎助。
5.海軍總部與陸軍部(theAdmiraltyandWarOffice):可設立自身之學校以教育其人員及子女,並可自行考試及頒發證書;
由於其所屬各單位各行其是,所以事務之重疊及矛盾在所難免。
至於在地方層級的教育行政事務之負責單位,也有五個,分別是:1.學校董事會(theSchoolBoards):共有二千五百多個,是由地方選出,負責初等教育事宜;
也負責部分中等教育,如高級小學、夜間班等事務。
2.學校入學委員會(SchoolAttendanceCommittees):在尚未組成學校董事會的地區中,具有強迫學生入學之權力。
3.小學董事會(BoardsofManagers):係負責自願性的初等學校(VoluntaryElementarySchools)。
4.中學董事會(BoardsofGovernors):負責執行中等教育。
5.郡縣議會(CountyCouncilsandtheCountyBoroughCouncils):可資助技術教育。
由於英國中央層級的教育行政事務分由教育部、慈善委員會、科學與藝術部及農業委員會等不同單位負責,除事權的重疊與衝突外,也造成地方及學校無所適從,而形成英國教育所謂的「行政紊亂」(administrativemuddle)現象。
是以英國在一八九九年通過〔教育委員會法案〕(theBoardofEducationAct),將上述涉及教育事務之機構合併於教育委員會內,解除了教育行政的混亂局面,也是英國教育史上第一次將初等及中等教育行政事務統一起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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