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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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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1:06: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客觀權利

 

ObjectiveRigh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客觀權利或律法(ObjectiveRightorLaw,objecktivesRecht)是黑格爾(G.W.F.Hegel,1770~1831)政治哲學與倫理學的重要概念,指個人以外群體的「權利」或「律法」。

 

這裡「權利」等於「律法」,只是較法律意義更廣,泛指維護形體自由的所有條件;

 

維護自由的條件一旦形成普遍的、有權威性的原則,即可稱作「律法」。

 

「客觀」與「主觀」相對,後者指個人自身,前者則指個人以外社會、國家等人群團體。

 

黑格爾認為每個人皆具主觀意志(SubjectiveWill),當其自由自主、且依普遍原理行事時,即可謂「盡義務」(duty)。

 

然而凡義務即權利,凡權利即義務,由主觀意志衍生的義務即「主觀權利」。

 

同理,社會人群則有「客觀意志」,因而產生「客觀義務」。

 

與「客觀義務」相對者,即「客觀權利」。

 

例如家庭中父親對其家人有權利,同樣即需為他們盡義務;

 

兒女對父親有服從的義務,同樣也有受到保護教養的權利。

 

又如政府有行政權利,同樣也有行政義務。

 

黑格爾也認為「客觀權利」或「律法」是人類德性辯證演化的第一階段;

 

「主觀權利」或「律法」則屬第二階段。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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