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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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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0:17: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青少年犯罪

 

JuvenileDelinquenc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違反社會規範或觸犯刑事法律之越軌行為;

 

此概念在二十世紀已獲得普遍的接受。

 

一般而言,青少年的年齡大多設定在十一、二歲至二十歲左右,而「犯罪」一詞來自拉丁文的delinquere,意指「疏忽」(neglect);

 

廣義的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忽視服從社會所接受的行為標準。

 

青少年犯罪是一種反社會行為;

 

因這種行為由青少年所犯,故稱為青少年犯罪。

 

在美國有超過三十種以上的行為型式是犯罪,包括無法矯正、藥癮、混亂、流浪者、性違規等。

 

二十世紀的趨勢傾向於採取廣義的犯罪概念,青少年犯罪顯著增加,部分乃因把較多的行為型式當作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增加,不但在高度工業化與高度發展的國家多有,在所謂低發展的國家,失去部落特徵文化和人口移動的地區,也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增加。

 

青少年罪犯的處理,在青少年法庭最常用的方法是保護管束(一種非監禁式之處分);

 

青少年罪犯交由觀護人監督。

 

觀護人的職責是以復健的觀點,採取友誼的態度改變罪犯;

 

觀護人的工作是為他所輔導的人解決問題,使其能正常地就學或就業,走向正途,而免予再犯。

 

此法的先決條件是要有訓練有素的輔導人員,大多數實施青少年觀護制度的國家都聘任全薪的受過訓練的人員,如英國的內政部,為觀護人提供訓練課程。

 

澳洲是從人生經驗豐富的人士中選出志願者。

 

法國與比利時實施「免除監督」制,雇用全薪人員;

 

此外對無家可歸或不適當家庭的青少年罪犯提供收養家庭(Foster-HomePlacement)。

 

另一種處理青少年罪犯的方法就是替代處遇,許多國家採行此法;

 

最常用的方法是送到復建機構,對青少年提供農業或工業訓練,通常也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會。

 

有些青少年機構設置的住所,優先於集體收容所,根據青少年罪犯的程度分級,給予個別化處遇,但並不與別人隔離,如美國的新澤西州就實施群體治療。

 

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措施可分二類。

 

第一為一般預防:提供青少年福利措施,包括增設青少年服務機構,舉辦青少年康樂活動,推廣寄養家庭制度,落實青少年就學、就業、輔導工作等。

 

第二為特殊預防:各級學校應針對青少年之偏差行為予以診斷與輔導。

 

這些措施包含學校與家庭之輔導服務,如在教育體系中,教師應留意學生的行為問題。

 

在美國有社區協調委員會,由社區福利機構組成,承擔兒童福利和青少年罪犯之服務工作,當青少年出現行為問題時,就送到適當的處理機構,以代替送到法庭。

 

一般委員會也為社會的青少年計畫休閒活動。

 

一九四八年後,聯合國注意到各國的青少年犯罪問題,對青少年犯罪之預防採行許多國際性政策與活動的計畫,除了出版世界不同地區青少年問題的綜合研究外,也要求各國政府提供技術性協助,舉行地區性研討會,協助專家、研究員、學者從事研究與輔導。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但第八十五條之一又規定:「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可見我國法律上所稱的少年,指十二至十八歲而言,但對於未滿十二歲者也可以依管訓事件處理之。

 

(即不判刑而採感化教育,保護管束或訓誡處分)。

 

少年犯罪問題在世界各國普受重視,近年來在高度工業發展的國家,少年犯罪的特徵為:(1)犯罪行為粗野、強暴;

 

(2)犯罪年齡降低;

 

(3)中級社會經濟階層家庭之子女增加;

 

(4)雙親家庭子女犯罪者增加;

 

(5)犯罪有集中於都市之趨勢。

 

過去認為少年犯罪是貧窮家庭或破損家庭子女較多的觀念已經被打破,並且有性犯罪行為增加、累犯者增加、非心理障礙者的犯罪增加等特徵。

 

我國少年犯罪人數以民國八十二年的28,983人創歷史最高峰,其後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民國八十七年減少為19,479人,當年主要犯罪類型為竊盜罪(約占六成)、麻藥罪、傷害罪、恐嚇罪等。

 

(參閱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民88年6月資料)少年犯罪的原因,可能因犯罪行為的類別而異,並且各個犯罪少年的原因也不相同。

 

犯罪學所列舉的共同因素是器質性、生物學的因素,以及環境與社會的因素,前者如智能不足、精神疾病等心理資質的病理性屬於此,後者如破碎家庭、貧困家庭、不道德的家庭或衝突的家庭等屬於家庭病理性者,以及犯罪地區,都市化現象、不良文化等社會、文化的病理性屬於此。

 

目前世界各國多有少年法以處理少年犯罪問題。

 

在此制度之下,進行科學的調查、診斷、處理、預防等措施,個案研究、團體諮商、個別諮商等技巧積極被導入,有相當績效。

 

我國由於社會型態的改變、家庭功能的崩潰、學校教育的偏頗、社會病理的嚴重,少年犯罪問題已經成為大家所關心的問題。

 

為了謀求預防與矯治,宜採行心理衛生方案,青少年保護措施及加強社區活動等,對於少年犯罪問題採取全國性、整體性的預防與矯治工作是刻不容緩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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