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權力】 SocialPowe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會權力是指社會關係中的成員所具有的促進或改變其他成員行為的能力或潛在能力。
不論此種能力是否實際表現出來,其存在的事實本身即足以克服其他成員的抗拒,因而表現某種特定的行為。
例如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的駕駛人,因預期或發現遠方交通警察的存在而自動改變其行車速度。
學校裡頑皮胡鬧不知向學的學生,因有感於教師的循循善誘與苦口婆心,而幡然悔悟奮發努力等。
在上述二例中,交通警察與教師均具有或表現某種能力,亦即具有某種社會權力。
社會權力的探討涉及許多的問題,其中較重要且較受重視的有以下數項:第一,權力的基礎,即社會成員權力的來源,通常涉及其所擁有的資源,此種資源對其他成員是否能達成個人的目標具有相當的影響;
第二,權力的運用方式,指權力擁有者如何運用其資源影響其他成員;
第三,權力的強度,指其他成員抗拒權力擁有者的意圖時可能付出的代價;
第四,權力的範圍,指權力擁有者可能改變其他成員的內容之大小,如僅改變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行為等;
第五,權力的代價,指權力擁有者行使其權力時可能付出的代價,包括其資源的損失等。
由於社會權力的探討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學者們探討不同問題所得的結果固然不同,甚至探討相同問題時亦因觀點不同而有不同的結論。
如韋伯(M.Weber)依權力的來源將社會權力畫分為熟知的傳統權威(traditionalauthority)、法定權威(legalauthority)與神聖化權威(charismaticauthority)。
而傅蘭奇(J.R.P.French)與瑞文(B.Raven)則將其畫分為獎賞權(rewardpower)、強制權(coercivepower)、法職權(legitimatepower)、參照權(referentpower)與專家權(expertpower)(雖然權威與權力適用的情境不完全相同,但若就正式組織而言,則二者並無不同)。
此外,場地論(fieldtheory)特別強調權力是促進其他成員改變生活空間的能力,交易論(exchangetheory)則以為是交易中的一方,其酬賞高度依賴另一方時所引起的不平衡關係。
二者探討的問題不同,對權力的定義自然有不同的見解。
社會科學中所使用的社會權力一詞,事實上包含許多相近的概念,如權威(authority)、影響力(influence)、勢力(force)及操縱(manipulation)等。
其中除勢力與操縱的意義較為特殊,故常被排除於權力一詞的範圍之外,其餘權威與影響力的概念常與權力交替使用。
詳細的畫分固然有其價值,交替使用或相互界定仍為一般人所接受。
如視權威為合法的權力,視權力為對他人的影響力,而影響力則為改變他人的一切力量等─三者均為人際關係中的一種形式,亦即改變他人行為的可能性。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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