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觀論(道德哲學)】 Intuition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道德的直觀論者認為道德的認知是直覺,非由經驗實證或理性的演繹可得。
道德的直觀論者,認為道德之所以為道德,其理由明顯且容易辨別,善惡之別,只是常識,無需應用複雜且艱深的實證或推論。
只要一般身心健全,達到足以對自己行為負責的自律年齡者,即能明辨是非善惡。
因為他們假定:(1)善是自明的;
(2)善是單純的概念;
(3)善是不可分或不能界定的概念;
(4)道德是原初性的義務;
(5)道德的直覺是先驗的判斷。
如此即可發現直觀論者是屬於道德的非認知論。
以羅斯(WilliamDavidRoss)直觀論者為例,羅斯提出了「表面義務」(primafacieduty)的觀念,以為表面義務不是一項在第一瞬間所顯現的義務,而是一項行為之得到支持的理由,故表面義務又稱為「條件義務」(conditionalduty)。
如信守承諾之所以為一項德行,在於以「守約」這項表面義務為理由的。
故表面義務本身並不是一項實際的行動,而是一項行動的理由。
他進而將表面義務區分為如下七種:(1)忠實;
(2)補償;
(3)感恩;
(4)正義:即按個人所應得到的程度加以分配;
(5)仁慈;
(6)自我提升:即增進道德實踐能力的義務;
(7)不傷害別人。
羅斯對這些義務,並未區別優先性。
其理論的最大問題在於:當不同的表面義務互相衝突時,應當以何者為先。
如說實話會造成別人無辜被傷時,其中即涉及了忠實與不傷害別人兩項表面義務。
為解決此問題,他認為應當以那一項「是迫切的」作選擇的規準。
但他並未對「迫切的」再加解釋,因此,如果以其理論作為行動依據,則難以提供具體行動規準。
因為這會造成不同行動者對其行動提出不同理由的現象,是由於他將判定那項義務是「迫切的」寄於行動者的常識所致。
直觀論者的優點在於肯定了一般人的道德常識。
對道德教育能提供特定的理論根據。
學生們本身原本即具有某些道德觀念。
即使是未受過教育的匹夫匹婦,亦具有判定行動對錯的基本能力。
但如同直觀論本身所暴露出的缺點,這些均是較素樸的(naive)的層次。
道德教育者應當對學生這些原有的常識,加以釐清,糾正其間的偏差,使其在道德實踐時,有較堅實的理由,以支持其行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