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護】 HomeHealthCar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居家照護」是指在病人居處提供個人及家庭的健康照護與社會服務;
這種服務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長期的。
居家照顧的目的在恢復、維護及增進病人的健康,或將殘障和疾病的影響減至最小,使病人發揮最高的獨立功能。
早在一八五九年,英國人瑞朋(WilliamRathbone)因妻子臥病在床,僱請護理人員至家照顧,給他很深的印象。
爾後自費成立了訪視護士組織,提供貧困缺乏照顧的病患免費的居家護理服務;
這項服務日後發展成為非營利性的居家照護機構,並自英國延伸至美洲大陸,服務對象自低收入家庭擴及中等收入家庭或有保險給付的病人。
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精密的外科技術刺激了醫院的發展,使醫院成為最多的罹病者的選擇。
至一九○○年代,老年人口逐漸增加,疾病的型態趨向以長期、慢性為主,疾病治療過程亦趨延長,為使醫療資源充分運用,早期出院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許多新近出院的病患,回到家後仍需接受某種程度的醫療照護,使得居家照護的需求更形殷切。
居家照護服務的成員包括:護士、醫師、物理治療師、社工人員及協助日常生活有關的人員等,除可提供健康維護服務之外,並可提供居家看護服務、家事服務等。
實施居家照護有以下的優點:病人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家庭環境中休養,飲食起居較為個別化,並可學習自我照護;
家屬可避免奔波於工作、家庭和醫院之間,並可減少住院的開支;
縮短住院天數,增加病床利用率,可使醫療資源充分運用。
唯當無家屬可照顧病患,醫療機構間缺乏完善的轉介系統、缺乏居家照護服務機構,或服務未納入保險給付時,居家照顧則無法順利實施,為其限制。
臺灣地區於民國六十年(1971)由彰化基督教醫院率先提供該院出院的病人居家照護服務,後有多家醫院陸續加入提供服務的行列。
從民國七十六年起,行政院衛生署陸續與十所護理師護士公會試辦居家照護,提供經由醫療院所或自行轉介而來的病人所需的居家照護。
民國八十年〔護理人員法〕公布,規定公、私立及財團法人護理機構,可執行護理機構業務,至民國八十三年三月臺灣地區共有三十五家醫院型態及三家獨立型態居家照護服務機構。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將居家照護服務納入保險給付項目之內。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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