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分配(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定向分配是大陸地區高校規定畢業生預先確定地區或行業工作的一種分配制度。
自一九八○年開始試行,其目的在保證工作環境較艱苦的地區和行業能獲得大學畢業生參與工作。
長期以來,大陸地區的廣大農村以及生活、工作條件比較艱苦的地區存在大學畢業生「招不來、分不去、留不住」等人才極度缺乏現象。
為改善此種情形,在試行的基礎上,正式決定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即向特定地區招生,預期回到特定地區工作。
教育部自一九八三年起,中央部屬農、林、醫、師院校實行部分定向招生,省屬農、林、醫、師院校實行大部分定向招生。
一九八五年,教育部進一步明確規定,農業、林業、煤碳、水電、地質、石油、氣象、建材等部門以及國防科工委系統所屬的某些院校可規定適當比例,分別按其隸屬關係,面向農場、牧場、生產建設兵團、林區、礦區、基地、油田、野外地質隊、水電站和國防科技工業三線等地區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省屬農、林院校可招收農業中學、農村職業中學的畢業生,免試外語,可加試農業技術課,進大學後必要時可單獨編班。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在〔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暫行規定〕中指出,高等學校除面向新疆、西藏、內蒙、青海等省、區定向招生外,省(市)屬高校還可面向教育基礎比較薄弱的「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山區、邊遠地區的縣以及工作環境艱苦的行業定向招生,並採取措施,切實保證新生質量。
定向生進高等學校,既享有某些特殊權利亦須承擔相應之義務。
如高校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計畫,可在該校錄取分數線以下二十分內降分錄取;
如定向生之學習成績及政治表現俱佳,在校期間可免繳學雜費及享受定向獎學金。
畢業後如違約拒去定向地區或行業工作,則須補交學雜費,退回獎學金,繳納部分培養費。
如原定向地區或行業改變計畫,不再需要此類畢業生,其畢業分配去向則與非定向生同,亦不必付任何賠償費。
定向生的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年,服務期滿,可以調動工作單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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